上诉人潍坊雅居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
审理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60号
裁判摘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计算,因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 (2)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占有,发包人应按照工程造价补偿承包人,工程造价包括规费和利润。私法救济目的是使双方的利益恢复均衡,如果自折价补偿款中扣减部分规费和利润,则发包人既享有工程项目的价值,又未支付足额对价,获得额外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 | 工程价款 | 合同无效 | 规费 | 利润
【裁判精要】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承担折价补偿责任。如果工程验收合格,折价补偿款的计算可以参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计算,因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
(2)折价补偿款应包括规费和利润。工程项目由发包人占有,发包人应按照工程造价补偿承包人,工程造价包括规费和利润。私法救济目的是使双方的利益恢复均衡,如果自折价补偿款中扣减部分规费和利润,则发包人既享有工程项目的价值,又未支付足额对价,获得额外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原判决认定雅居园公司支付晟元公司工程款数额是否正确。
雅居园公司与晟元公司对案涉工程先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后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判决认定双方所签《工程承包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案涉工程未完工,但是案涉人和广场A座B座主体分部工程于2013年9月29日、C座主体分部工程于2014年4月20日通过雅居园公司、晟元公司诸城分公司及监理单位的验收。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晟元公司请求雅居园公司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予以支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造价及雅居园公司已付款金额存在争议。
(一)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问题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判决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二审中,雅居园公司对工程造价提出异议,本院分述如下:
1.工程材料价格采用“济南信息价”是否妥当。雅居园公司与晟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晟元公司将建筑材料、劳动力等物化在案涉项目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雅居园公司应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应按照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结算,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式符合建筑市场行情,接近建设工程的实际价值。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鉴定意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材料计价标准“济南信息价”进行鉴定并无不当。
2.工程造价应否扣除分包配合费、潜水泵排水费用、质保金、防水卷材和油毡费用。关于分包配合费、潜水泵排水费用,一审鉴定的工程造价中包括上述两项费用。雅居园公司一审已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予以回复,并有相关签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查明事实,晟元公司施工期内发生了电梯、回填土方、基坑支护等分包项目。潜水泵排水费用有签证等予以证明。雅居园公司二审未提出其他证据否定鉴定意见,其主张分包配合费未发生、潜水泵排水费用不应支付,依据不足。关于质保金,工程造价包括质保金,故雅居园公司折价补偿的金额应包括质保金。案涉主体分部工程分别于2013年9月29日、2014年4月20日通过雅居园公司、晟元公司诸城分公司及监理单位的验收。晟元公司请求返还质保金具有合理性。根据查明事实,不能认定未能竣工验收系晟元公司的原因造成,雅居园公司主张仍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后三年返还质保金,依据不足。关于防水卷材和油毡费用,鉴定意见将该费用单独列出。设计图纸虽未明确载明防水卷材和油毡,但是该项施工并不违反设计要求。晟元公司已实际施工,该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造价内。
3.规费和利润应否由雅居园公司与晟元公司分享。在雅居园公司与晟元公司之间,案涉工程的价值为工程造价,包括规费和利润。案涉工程项目由雅居园公司占有,雅居园公司应按照工程造价补偿晟元公司。私法救济目的是使双方的利益恢复均衡,如果自折价补偿款中扣减部分规费和利润,则雅居园公司既享有工程项目的价值,又未支付足额对价,获得额外利益,不符合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故雅居园公司主张在工程造价中扣除50%的利润和规费,缺乏依据。
因案涉主体分部工程已经验收,雅居园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已另案诉讼,故本案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不再予以审查。
编者说明
1.规费。就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而言,我国目前通行定额和工程量清单两种方式,此两种方式均包含规费的内容。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的术语记载,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因规费是由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故各地的规费内容存在差异。
2.利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因此,利润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即工程造价中的利润并非财务核算后的利润,而是施工企业依据一定的预算标准计取的利润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