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为由主张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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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走我不留 2024-01-31 15:49:29 3782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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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悲痛你难过
    2024-01-31 15:49:53 已采纳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为由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不动产请求排除执行的,如该案外人系实际出资人或借用被执行人资质以被执行人名义开发建设房地产,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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