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调岗在原岗打卡 公司以旷工为由炒鱿鱼,法院判了~
在双方事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要求员工降级调岗是否合法?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持续在原岗位考勤打卡,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以调岗旷工为由辞...
员工拒调岗在原岗打卡 公司以旷工为由“炒鱿鱼”,法院判了~
在双方事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要求员工降级调岗是否合法?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持续在原岗位考勤打卡,企业能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以“调岗旷工”为由辞退员工的案件,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及工资。
管理人员拒绝降级调岗,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
郝云是广西一家速运公司的员工。2017年8月1日,他与公司签订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作岗位为收派业务类。半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郝云的岗位变更为经营管理类。2020年8月1日,双方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020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郝云的工作内容为管理,每月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
2022年5月27日,速运公司以郝云在上一年度的员工考核中表现不佳为由,将他从速运营业点负责人,调整为另一个速运营业点的仓管员。从营业点负责人变成仓管员,郝云十分不满,没有去新工作地点从事仓管员工作,而是仍到原来的速运营业点上班。
不去新岗位报到,没法正常打卡,于是,郝云通过监控截图和岗位自拍,证明自己确实在原岗位上班。
同年6月16日,速运公司向郝云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郝云仍旧没去新岗位报到。7月4日,速运公司以郝云旷工为由,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交到公司工会,工会答复“同意解除与郝云之间的劳动关系”。7月11日,速运公司向郝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邮寄送达郝云。
郝云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以速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柳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2016年9月20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工资1.5万余元、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442.07元、年终奖40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2.7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确认郝云和速运公司2016年9月20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速运公司支付郝云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工资2715元。
郝云不服仲裁裁决,向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坚持仲裁时的请求。
一审:员工在原岗上班不构成旷工,违法解除合同须支付赔偿金
柳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最早于2017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郝云与其他快递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安排在速运公司的营业网点工作,但其工作地点、岗位与其2017年8月1日与速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实际工作地点、岗位不一致,郝云主张将在其他快递公司工作的年限计入在速运公司的工作年限,于法无据。法院确认郝云、速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郝云、速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郝云的岗位为管理,双方庭审中均确认郝云解除劳动关系前,是公司营业点负责人。结合郝云的工资收入及公司提交的仓管员工资表来看,仓管员平均工资低于郝云担任营业点负责人的平均工资。速运公司将郝云的岗位调整为仓管员,应与郝云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郝云并不同意公司作出的调岗决定。
速运公司单方面调整郝云的岗位,并称郝云既不接受公司岗位调整决定,又没有提出其他要求,郝云则表示不同意公司调岗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双方已就调岗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速运公司单方面调岗问题引发纠纷,致使郝云不到新岗位报到,仍在原岗位上班,郝云不构成旷工。速运公司以郝云旷工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郝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郝云在速运公司的工作年限为4年11个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速运公司应向郝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余万元。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郝云在公司工作年限已满4年未满5年,2022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5天。郝云在庭审中承认其已休年假2天,现主张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合法有据。结合法院确认的事实及郝云的诉讼请求,速运公司应向郝云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598.3元。
年终奖属于激励机制,郝云的工资构成中已包含奖金一项,郝云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除月工资外,公司还应额外向其支付2022年的年终奖4000元。故对郝云要求速运公司支付年终奖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柳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郝云与速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速运公司向郝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2022年6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工资5682.76元、2022年未休假期间工资4598.3元。
二审:降级调岗具有惩罚性,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违法
“调岗行为属于企业因为工作需要,行使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公司对他调岗但没有调薪,无损他的尊严……”速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速运公司称,本着“能者上庸者下”原则,郝云的表现不能胜任原来岗位,公司才对他进行调岗。然而他消极应对,公司两次催他就位,他都无动于衷,即便工作时间来到原岗位,也是出勤不出工。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速运公司降级调岗具有惩罚性,必然导致劳动者薪水大幅下降。速运公司的调岗通知书中明确了郝云为淘汰调岗,对于被调岗员工而言,这并非正面评价任用,对于被调岗员工具有重大影响。速运公司应该与郝云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对调岗依据进行充分说明。速运公司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变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赖隽群
柳州中院、柳江法院 原标题:员工拒调岗在原岗打卡 公司以旷工为由“炒鱿鱼”,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