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相关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抵押权人依据各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申请执行,该不动产的受让人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据以执行的原生效裁判已经直接确定了抵押物就是执行标的物的,则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异议实质上是对原生效裁判的异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权利,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执行法院作出异议裁定停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部门申请复议或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