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
荣县人民法院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增强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法院诉讼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判后答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判后答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
法官当面对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进行释法明理。
第三条 判后答疑应当坚持便民、合法、及时、协作、公开的原则。判后答疑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可依据便民原则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
第四条 判后答疑工作应实行流程管理,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是判后答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预约答疑、收转材料、结果跟踪、情况统计、信息报送、归档以及办理上下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院庭长作为合议庭成员或者作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主体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与相关案件的判后答疑。
第六条 各部门可以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也可以邀请
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判后答疑,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开展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对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或者令状式文书、表格式文书等,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二)当事人系自然人且无诉讼代理人,首次申请判后答疑或者首次来信来访的;
(三)领导机关、上级法院或者本院院领导要求向当事人判后答疑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
(五)院领导接访交办件中要求判后答疑的;
(六)信访工作专项活动交办案件中,需要判后答疑的;
(七)已经开展判后答疑,当事人仍然多次信访,确需判后答疑的;
(八)敏感节点具有重大信访风险,需要判后答疑的;
(九)承办
法官在案件宣判时已作判后答疑,但当事人仍有可能提起上诉,确需判后答疑的;
(十)其他应当判后答疑的情形。
已上诉或申请再审、申诉等不适宜答疑的案件,不进行判后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应当告知其前往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办理预约答疑。当事人提交预约判后答疑申请后,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对预约答疑进行甄别,经审查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收取相关材料并制作《判后答疑申请表》,进行分类建档统一办理判后答疑预约登记,完善判后答疑工作台账。
对同一案件,判后答疑一般只限于安排一次。对于重复要求判后答疑及重复来信、来访的当事人,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告知诉讼救济程序,或者按照信访程序处理。
对于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社会关注、重大敏感等案件,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报告院庭长,协同制定预案,妥善处置。
第九条 将当事人自行申请答疑的,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预约判后答疑件转交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转交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确定答疑人员、方式、日期和地点,并报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备案;
上级法院指定答疑的,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收到上级法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转交材料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确定答疑人员、方式、日期和地点,并报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备案、上报指定法院。
案件承办部门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答疑,并在答疑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答疑情况、效果、信访风险等反馈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上级法院指定答疑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在答疑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同时上报指定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同时需将答疑件、《判后答疑登记表》、答疑笔录、答疑书、其他相关材料建立档案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备存归档。
第十条 判后答疑应当避免激化矛盾,主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结合具体案情,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程序等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设置专门的判后答疑室,配备录音录像设备。当面答疑应当在判后答疑室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答疑笔录等有关材料由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留存,同时视案情、当事人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随案归档保存。判后答疑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如遇突发状况,执勤司法警察应当及时给予支持协助。
书面答疑的,答疑书应当由答疑
法官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发,盖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的判后答疑工作台账定期对判后答疑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并纳入部门和个人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答疑过程中,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复查建议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答疑相关情况及时向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反馈。
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有非正常信访苗头的,应当视情况及时通告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及时做好控防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追责机制。对违反判后答疑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答疑责任人和部门,由政治部(督察室)和机关党委进行督导,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执行案件需要答疑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等变化的,本实施细则按照新规定和新要求调整。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预约判后答疑申请书(式样)
附件二:荣县人民法院判后答疑登记表
荣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5日
附件一:
预约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联系方式:……。
申请答疑事项:
……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程序(写明所涉及案件需要答疑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案号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申请判后答疑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荣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二:
荣县人民法院判后答疑登记表
申请日期:2021年 月 日 编号:(2021)荣判答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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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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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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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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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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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类型 |
□、当事人申请预约答疑; □上级法院指定答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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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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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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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 庭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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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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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意见 |
一、答疑人员: 二、答疑时间: 三、答疑地点: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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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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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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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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