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A与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1)京0491民初39443号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某A。
被告: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A与被告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游公司)、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A,被告趣游公司和星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解除对原告游戏账号(游戏账号:×××@163.com)的封禁;2.如不解封游戏账号赔偿虚拟财产10 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告某A于2015年3月31日在空中网游戏运营商平台注册《坦克世界》账号(×××),360公司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更换国服代理,老玩家数据继承到360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账号,由于账号很久未上线导致游戏账号被他人恶意继承,联系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坦克世界》客服协助找回账号并继承时间是2020年 9月23日13:06:10,账号找回后继承到360《坦克世界》账号(×××@163.com),自找回后累积充值10 000多元人民币购买虚拟物品,2021年3月31日进行封号时把原告×××@163.com)游戏账号已使用脚本行为进行永久封停,因为付出时间较多投入大量金钱要求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解封客服拒绝,之后联系客服要求给出使用脚实质证据证明本人存在脚本行为,《坦克世界》客服已游戏内部数据为理由多次拒绝出示证据由于原告从未使用任何被告方所谓的“玩家使用任何形式妨碍游戏公平性,具有作弊性质的外挂程序及相关辅助性质的外挂程序”遂向被告提出申请解除对原告游戏的封禁,但被告以系统检查不存在误封为由拒绝解封,原告是《坦克世界》游戏的忠实客户,也是优质客户在该账号投入8年时间与大量金钱购买虚拟物品有截图证据的10 000余元人民币,游戏内通过大量时间获得道具及游戏内虚拟物品。虚拟物品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无权利单方面禁止。被告作为游戏的运营商,以网络为载体为玩家提供游戏平台,原告作为玩家参与游戏,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并通过账号密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和处分。被告永久封停原告的游戏账号,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被告多次修改协议,没有得到玩家同意,且没有协议修改日志。综上所述,被告封停原告账号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二被告共同答辩称,第一,趣游公司与星辉公司为“360”旗下的关联公司,共同配合分工运营《坦克世界》游戏,趣游公司仅负责《坦克世界》游戏的网站建设以及配合推广,具体封禁措施以及收款行为由星辉公司负责,因此本案诉讼请求与趣游公司无关。第二,游戏中,玩家大量使用“脚本”,一方面获得对局后的奖励,造成对其他正常玩家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坦克世界》对于玩家的主要吸引力在于“真人对战”,若游戏内存在大量使用“脚本”的玩家,会严重破坏游戏的整体环境,根本上造成游戏无法正常运营,损害被告和所有正常玩家的利益。第三,采取“永久封禁”的措施具有合理性。被告在采取措施前已经发布公告告知玩家,并在查封原告之前,多次采取查封措施并公告,原告应当知晓。通过游戏内的玩家评论可以得知大多数玩家对于星辉公司采取“永久封禁”脚本玩家的惩处措施均持支持态度。原告的“脚本游戏”行为并非偶发,而是具有大规模“脚本游戏”行为。第四,我方已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的游戏行为不可能由玩家正常操作完成,已经违反人类的“生理规律”,而是由某种自动化脚本完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A于2015年3月31日在空中网游戏运营商平台注册《坦克世界》账号(×××),2020年6月空中网游戏运营商平台因游戏运营需要将游戏数据转移至360趣游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此后,某A空中网游戏账号“×××”一度被他人恶意继承。2020年 9月23日13:06:10某A将账号找回并继承到《坦克世界》,其《坦克世界》游戏账号为×××@163.com(游戏ID:钢板有气泡)。2021年3月31日,某A《坦克世界》游戏账号被永久封停。原告提交游戏账号登录界面显示“您的账号已被封停。原因:账号检测到使用脚本的违规行为,永久封禁”。星辉公司表示,经后台检测,某A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间存在多次长时间不间断的游戏行为,属于非法使用脚本,故被封禁。
原告提交充值发票显示,2015年3月31日注册空中网游戏账号至今,多次对游戏账户进充值,金额为10 000多元,上述发票显示销售方为星辉公司、海南战火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空中宏电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上海大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表示在《坦克世界》中充值的金额用于游戏中买坦克、冲金币等,此时尚未使用的金币是一千多个(折合人民币六十几元)。
二被告提交用户协议截图,主张用户在进入游戏前,需阅读并同意《360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及《游戏规则》才可以正常使用该游戏。《360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6.23(4)、6.24(7)、6.31(3)(5)规定玩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行为散布或使用外挂,6.30(4)、10.4(4)规定,玩家使用脚本,360游戏有权暂停或永久封禁玩家账号,6.9规定星辉公司对于已购买的游戏币、虚拟道具等不予退还,10.1条规定因违规被封号的损失,由玩家自行承担。《游戏规则》(《360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补充内容)中4.07规定,玩家不得使用外挂、自动化工具等辅助类程序,5.06、5.07等条款规定,如玩家使用脚本,360游戏有权封禁玩家账号。二被告表示,无论是新注册的还是通过空中网数据继承的,都需要点击同意确认360的游戏服务确认相关协议。原告对上述协议不予认可,认为玩家要玩游戏就必须同意该协议,属于强迫同意性质的协议。原告还认为,《游戏规则》是3月31号以后进行补充,没有注明日期,也没有进行公告。
二被告提交《坦克世界》(2020年9月4日版)使用脚本惩罚机制载明:9月4日开始,所有出现使用脚本进行游戏的行为,一经发现账号将被永久封禁。“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使用脚本的违规行为”部分载明:玩家使用任何形式妨碍游戏公平性、具有作弊性质的外挂程序及相关辅助性质的外挂程序,以便在无需玩家参与或玩家被动参与战役(过度和重复被动游戏)的情况下进行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自动进入游戏战斗、自动开火、自动选择行进路线和规避风险、自动评估最优取胜方法、击毁后自动退出战斗。二被告另提交多次处罚公告,表示已经针对脚本行为多次进行处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公告没有在登录器显示,没有主动公告,且在非常隐蔽的地方,很难查找。
二被告表示,市面上存在针对《坦克世界》游戏的脚本,可以使得玩家无需人工操作,通过大量自动游戏的方式获得游戏收益。
星辉公司提交后台战斗数据及数据分析说明表示,原告存在多次连续长时间且不间断对局的游戏行为,不可能由人类完成,并当庭举例如下:
1. 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25日,存在超过连续8天累计151小时几乎不间断游戏的行为。2.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8日,存在超过连续12天累计249小时几乎不间断游戏的行为。3.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4日,存在超过连续7天累计129小时几乎不间断游戏的行为。4.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2月25日,存在超过连续7天累计141小时几乎不间断游戏的行为。5.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2日,存在超过连续20天累计441小时几乎不间断游戏的行为。同时,脚本单小时游戏局数(10局左右)大于正常游戏局数(5-7局左右),符合脚本“不间断游戏”特征。故从上述数据可以得知,原告明显存在非人类生理可能的游戏行为,且游戏局数数据符合脚本特征,即自动脚本会不停歇的进行游戏,故游戏频率高于正常玩家的游戏行为。
原告对于后台战斗数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数据取得过程中可能存在人为篡改。此外,原告表示被告提供的后台战斗数据表格是英文的,是在境外产生,属于境外证据,未经公证不可视为有效证据。被告则认为,境外证据是指在境外调取的证据,在本案中,因为涉案游戏为俄罗斯游戏,所以后台数据表格由英文构成且游戏使用境外域名,然而证据的取得完全是在境内完成,不属于境外证据。本院对此项证据进行当庭勘验,被告通过屏幕共享的方式展示证据取得过程,经法院核实,被告当庭调取的证据与之前提供的证据对比一致,不存在人为篡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在境内调取,不属于境外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合法性予以确认。
原告另提供账号买卖网站截图,证明一个优质账号具备较高经济价值。原告认为其账号估值可达万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充值发票,封禁截图以及被告提交的《360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游戏规则》,封禁公告,游戏战斗后台系统调取界面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第一,二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第二,原告是否存在使用脚本的违规行为;第三,二被告是否有权对原告账号进行封禁。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前述事实查明情况,可以认定两被告共同运营游戏,为原告某A提供了网络游戏服务,原告与两被告就涉案游戏成立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故二被告均为适格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二,被告提交了游戏战斗后台数据证明原告存在昼夜连续长时间游戏的行为,符合脚本使用的特点。
本院认为,根据后台数据分析来看,原告在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2月6日、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2月3日、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3月21日等日期中存在多次全天连续游戏行为,特别是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2日,存在超过连续20天累计441小时几乎不间断游戏的行为,且每小时游戏局数在10次左右,大于正常游戏局数(5-7局左右)。此时间曲线严重不符合人类的“生理规律”,游戏局数符合脚本特征,更近似于某种自动化脚本执行完成,故被告证据具有“高度盖然性”,更能证明原告当时的游戏行为不可能游戏由普通人类正常操作完成。故,本院认为,原告存在使用脚本行为的情况。
对于争议焦点三,现二被告主张其依据与原告之间根据《360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及游戏规则(即前述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而对原告作出封号措施,鉴于该协议系二被告于网站页面事先安置,游戏用户在接受原空中网数据继承或是新注册用户使用时,必须选择同意该协议才能继续使用账号,可以认定属于由被告方预先拟定,且在订立时未与用户协商的格式合同;但由于互联网商业模式特性,此类格式合同的存在及面向用户的非差异性使用确有存在必要,对其中涉及用户重要权利的条款,应就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签订合同时间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涉及格式条款效力,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二被告主张其封停原告账号依据见于《360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如前述事实认定部分所述,并不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基于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条款效力予以认可,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用户在继承游戏数据或注册新账户前,需对用户协议点击确认阅读后才能进入游戏。原告虽称其仅认可涉案游戏的经营人有权经营该游戏,但在两被告在对游戏协议内容进行调整后,原告并未明确反对该变动,且以“使用涉案游戏账号多次进入游戏”的事实行为接受了该继承事实并同意了相关服务协议,理应对前述协议内容知悉;涉案条款“有使用脚本进行游戏进行封号并不予退款”规定明确、表达清晰,即不存在导致误解的情形;此外,被告在采取封禁措施之前,已经发布预警告知全体游戏用户,也已多次对其他用户采取查封措施并进行公告,即并非针对原告个人单独进行的封停措施,且原告对使用脚本将会导致被封号的处罚措施更应有多次机会知情。
其次,前述条款内容即被告方采取封禁账号的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二被告不仅是网络游戏运营的服务者,也是网络游戏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提供并保持网络游戏环境的正常运行是每一个网络服务者的责任。个别用户如果大量使用脚本,一方面将获得对局后的奖励,对其他玩家不公平,另一方面将大大降低“真人对战”游戏模式的乐趣,破坏其他玩家游戏体验和整体游戏环境,有损涉案游戏的商业价值和美评度。对于一个面向全互联网公开的网络游戏,平台服务商架构的游戏平台是由全体游戏用户以实际游戏行为共同参与并建设的虚拟社区,平台服务商对此社区的经营和内部秩序管理具有一定程度的职责,故而也应有制定合理规则并实施合理惩诫措施的权利。
再次,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破坏公平交易的行为施以必要约束,对维护整个网络游戏领域的良好秩序具有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业领域里通行的基础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一直推崇并被全社会一致认可的核心价值性原则。网络游戏世界里,因人与人之间不能直接接触,无从直接感官对方行为真假,诚信原则更需高度表彰并贯穿各种行为过程中。如果放任个别用户借助脚本,借“机器”之力碾压他人并赢取奖励,则无异于鼓励作弊、损害诚信人士的切身利益,最终劣币驱逐良币将引发整个游戏产业的不良风气,故而应予制止。
依据以上分析,本院认为,二被告在用户协议中规定用户使用脚本游戏将会永久封停并不予以退款,且在贯彻该规则时尽到提前告知等措施,属于企业基于维护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原则而设置的平台管理措施,具有合法及合理性,本院对此举不予反对。同时,在原告存在使用脚本行为的情况下,被告依据协议约定对其账户进行封禁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并非对原告游戏账号权益的侵害,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账号封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