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签订委托代理代理合同避免付出了劳动而收不到律师费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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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飘零的雪花时间:2023-09-10 00:02:36 阅读:681
  案情:   1、2021年10月8日,律师事务所与华丰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律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华丰公司涉及经济、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的专案代理事务。并约定律所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法律事务,律师代理费按照华丰公司...

  案情:

  1、2021年10月8日,律师事务所与华丰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律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华丰公司涉及经济、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的专案代理事务。”并约定“律所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法律事务,律师代理费按照华丰公司实际收到的案款的10%一次性付清。”

  2、2021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所代理华丰公司与债务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费按照《法律顾问合同》执行。

  3、律所指派律师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账户中的资金1143万余元,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冻结了该账户资金。之后,律师递交了起诉材料,法院予以受理。

  4、后因债务人同意支付工程款,华丰公司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照撤诉处理。

  5、2021年12月15日,华丰公司从债务人处领取了工程尾款1031万余元。2021年12月27日,法院依职权解除了对债务人资金的冻结。

  6、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华丰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3万元及利息等。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律所代表华丰公司提起诉讼,案件并未经过审理,华丰公司从债务人领取的工程尾款与律所代表华丰公司提起诉讼的行为之间并无关联,因此,律所不能根据《法律顾问合同》按照风险代理的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但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综合考虑律所指派人员在该案件中提供服务耗费的时间、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律所应当收取的费用为20万元。

  判令华丰公司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中并未对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而是采取庭外和解、调解等方式处理时委托代理费用应当如何支付作出明确约定,应当认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属于双方约定采取风险代理的各案范畴;其次,律所在完成相应委托事项中并未实施过多的复杂事项,耗费的工作时间也并不长,更无任何不利风险和责任。最后,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债权的实现与保全措施之间无因果关系确系有误,但最终根据律所在委托事项中提供服务耗费的时间、工作内容等因素,参照相关规定,酌情确定收取20万元的代理费,并无不当。

  故维持原判。

  新疆高院兵团分院认为:律所仅实施了诉前财产保全的代理行为,并未实际实施诉讼代理事务,且该案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华丰公司提出撤诉。律所依据《法律顾问合同》中关于“进入诉讼的代理事务”的约定标准请求支付代理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案例来源:新疆高院兵团分院(2023)兵民申582号(2023年8月25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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