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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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荡于旧街时间:2023-10-08 16:06:22 阅读:437
案件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确定,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不是管辖权异议。故上诉人以原审法院列其为本案被告错误,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对其起诉的理由,本案不予审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2001号1幢4部位三层333室。

  法定代表人:奚万荣,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1幢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7-18层。

  负责人:王玲,主任。

  原审被告: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C区113室。

  法定代表人:慎永海,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1055号。

  法定代表人:许杰,执行董事。

  上诉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证券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明显不当,法院应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如被上诉人坚持同案起诉上诉人,则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并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上诉人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被告是否适格,需经法院实体审理确定,当事人不能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不是管辖权异议。故上诉人以原审法院列其为本案被告错误,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对其起诉的理由,本案不予审查。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称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中诚信证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履职不当,未披露基础资产虚假情况,使得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人帮助下将虚假的基础资产转让给专项计划,导致被上诉人基于错误信息购买了证券,造成巨额损失,可见本案系因证券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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