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辱骂同学,法院:道歉并赔偿!
微信是社交联络的重要工具
但在微信群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
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吴某与林某系大学同学。林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吴某朋友赵某的照片。吴某发现后要求林某删除,双方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此后,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微信群里对吴某进行辱骂,内容具有侮辱、谩骂、贬损性质。吴某认为,林某恶意辱骂、捏造事实、造谣诽谤的行为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重大影响,造成无法愈合的创伤,经深圳医院诊断为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林某未经吴某的朋友赵某同意,在朋友圈中发布赵某的照片并任由第三人在其朋友圈中做出贬低性言语评价,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应予制止。林某与吴某因删除朋友圈图片发生纠纷后,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吴某明显带有侮辱、谩骂、贬损性质的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在双方共同加入的班级群及林某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吴某赔礼道歉,并通过微信单独向吴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事先经过法院审核。同时,被告林某赔偿原告吴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陈昊
光明法院审管办
一级法官
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空间。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判决林某在案发的微信群内公开向吴某赔礼道歉,不仅恢复了吴某受到损害的名誉,而且倡导和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鲜活的案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光明区法院
作者:蔺焕然、曾剑星
编辑:黄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