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律师诉讼、仲裁案件的证据准备工作,以及规范证据目录制作流程,提高代理案件质量,重庆市律师协会特制定《证据目录制作指引》。本指引自2020年11月1日起生效。
01.基本要求
(二)
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并获得相关主要证据材料之后,应及时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如主要证据不完备,应口头或书面要求客户进一步补充提供相关证据,并配合客户及时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如主要证据已经具备,应在48小时内编制完成证据目录,并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法庭。
(三)
律师收集证据时,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客户提供证据的范围、形式、种类、时限、方式。对于客户自行提供的证据,
律师重点应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仔细审查。对客户无法提供的证据,应当及时自行收集、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
(四)
律师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密切有关,并且有利于客户。为此,在审查客户提供证据的同时,应研究并时刻关注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使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关联性和针对性。
(六)证据目录应围绕案件事实及案件争议焦点分组编制,多份证据关联性很强,无法拆分的,应当合并编为一个证据组。编制证据组时还应兼顾证据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
(七)
律师原则上不应保管证据原件。
律师应当将代理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原件、原物交由客户保管,确因开庭需要的,应请客户派员自行带往法庭或仲裁庭。特殊情况下,
律师确需自带的,应当报主管合伙人同意。庭审结束后,
律师应在48小时内将原件退还客户,并取回原在客户处出具的领条/借条(如有),或请客户出具收条存档。
1.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要求当事人将该证据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要求当事人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对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先经司法部认可的具有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
律师进行公证,然后加盖中国法律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对于发生在澳门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对于发生在台湾地区的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要求当事人须先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然后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证据为非中文的外语文本的,应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翻译为中文,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十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1.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2.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3.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4.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5.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02.调查和收集证据
(一)证据的收集范围
律师应全面客观了解案情,及时、深入、细致地收集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收集证据范围包括:能证明我方诉讼请求或答辩请求正确的证据,以及能证明对方诉讼请求或答辩请求错误的所有各类证据。
律师在组织相关证据时,应提醒客户防止被对方当事人提取、固定对我方不利之证据,如录音、录像或其它相关书面材料等。
(二)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1.
律师向证人调查,应当由两名
律师(其中一名
律师需持有
律师执业证)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应当记明
律师身份,
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如实作证,做伪证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必要时,征得被调查人同意可同步录音或录像。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并应将其整理为书面文字同时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参考。
(四)申请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五)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
律师应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若需在诉前或仲裁前采取证据保全的,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仲裁规则等规定办理。
(六)证据的审查和整理
1.证据的来源及种类;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5.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6.证据间的关系;
7.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8.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9.证据的证明力。
03.编制证据目录
(一)证据目录的要素
编制证据目录应符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相关仲裁机构对证据及证据目录的要求,完整地包含证据名称、证据来源、主要内容及证明对象四个要素。
编制证据目录时,应紧密围绕案件事实、案件争议焦点对证据进行分组,原则上每组证据对应一项案件事实或一个争议焦点。编制完成后,应装订成册并对证据目录和证据进行编号。
(二)格式与内容
1.证据目录封面
封面是证据目录装订成册时的首页,应包含如下要点:
(1)各方当事人;
(2)诉讼或仲裁阶段;
(3)审理法院或仲裁机构;
(4)案由;
(5)案号;
(6)委托人;
(7)代理人及联系方式;
(8)证据目录及证据总页码;
(9)提交人及提交时间。
2.证据目录内容
(1)证据名称
证据名称系指证据首页注明的完整名称,或者在未注明名称时对该证据本身的简要描述,不得随意精简或任意描述。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会议纪要》、“事故现场照片”(未注明名称)等。
(2)证据来源
证据来源是指证据产生的源头,说明证据的来源主要是便于裁判机构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及可信度。
归纳证据来源非简单表明该份证据由谁提供,
律师不得将证据来源简单归纳为“原告提供”、“被告提供”。证据来源应表明该份证据从何而来,例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在***规划局查询所得”等。
(3)是否原件
如果提交的证据有的是原件,有的是复印件,可单独列明。
(4)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应归纳该证据包含的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相关的主要事实,并进行简要描述。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纠纷中,通常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房屋交接书分别作为证据提交,其主要内容分别归纳为:①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元,交房时间*年*月,日,逾期交房违约责任****;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元:③被告实际交房时间为*年*月*日,比约定时间逾期*天。
主要内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不描述与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无关的事实。
(5)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该证据能够证明的某一法律事实。证明对象与主要内容既相似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对事实的描述,但主要内容侧重于对证据体现的表面事实进行描述,而证明对象侧重于根据主要内容而归纳出能够直接产生法律意义的事实。
仍以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纠纷为例,其证明对象应分别归纳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的违约责任。
3.证据目录及编码
04.证据封面及装订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封面应使用事务所胶装机专用的封面用纸,并用胶装机装订后方可提交。
当证据材料较多,需装订多本证据时,应对多本证据进行合理的分拆并注明每本的顺序,既不打乱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也需保持多本证据的厚度基本一致。
本指引自2020年11月1日起生效。
附件:1.证据目录封面范例
2.证据目录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