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债权结算转换为借款性质,是否需要审查款项是否交付或基础债权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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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成习惯 2024-04-30 13:18:54 193 举报
  [问题详情]: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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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终旳呐喊
    2024-04-30 13:19:09
      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城市的法院持有不同观点,某些法院认为只要基础债权关系确有存在,借款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情形下,应按照借条载明的数额承担债务。有些法院认为应当进一步查明基础关系形成的依据,是否存在金钱交付或其他标的物交付。 
      以厦门思明区代理案件为例,一审及重审一审均以基础债权关系形成的证据不充分为由,部分采纳债权数额,厦门中级法院认为借条属于结算凭证,且有其他部分整理佐证,形成高度概然性,支持全部债权数额。 参考《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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