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劣医美产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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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叶落泪干时间:2025-04-08 20:50:03 阅读:209
使用伪劣医美产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诉某美甲店、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陈某多次在张某个人经营的某美甲店消费,接受该美甲店提供的玻尿酸填充嘴唇、下巴、胸部和注射溶解酶服务。某美甲店宣称,前述美...
使用伪劣医美产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陈某诉某美甲店、张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陈某多次在张某个人经营的某美甲店消费,接受该美甲店提供的玻尿酸填充嘴唇、下巴、胸部和注射溶解酶服务。某美甲店宣称,前述美容项目所使用的玻尿酸、溶解酶均为韩国进口。此后,陈某下巴和胸部出现无法消除的硬块,陈某认为某美甲店既无无医疗资质,又销售“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美甲店和张某退还相关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美甲店于2016年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张某,经营范围包括美甲服务、美容服务、亚健康调理,不含医疗服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某美甲店无相应资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亦未提交报关表、备案凭证、检验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其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某美甲店、张某向陈某返还款项和定金并承担三倍服务费用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医疗美容行业迎来了高速增长契机。但在利益驱使下,医疗美容行业中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价格欺诈、使用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本案通过认定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美容机构给消费者注射伪劣产品构成欺诈,判令美甲店及其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依法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向市场传递出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的信号,对引导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来源于广东高院2025年4月7日发布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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