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却全额赔付?只因车主没给电动车投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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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羊肉串时间:2025-12-27 11:24:55 阅读:79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电动车属性认定及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未投保则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替代赔付,且适用不分责任先行赔偿规则。该案凸显电动车属性核实的重要性,也明确了相关司法解释在实务中的适用,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样本。
电动车被认定机动车
未投保交强险仍需按限额担责
  2025年6月,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超越同向前方刘某驾驶左转弯的电动车时,两车相刮撞,致孙某、刘某受伤,二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后因孙某受伤住院,损失未得到赔偿而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偿其全部损失1.5万元。经查,本案的二轮摩托车及电动车均系机动车,且未投保交强险。本案在开庭前,办案团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刘某以其驾驶的车辆属于电动车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由要求按次要责任划分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经法庭释法说理,刘某仍坚持自己的意见。本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投保。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替代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在交强险20万元总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先行赔偿。该限额分三项独立核算: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不足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特别提醒
  大家在购买摩托车、电动车后务必核实车辆属性,若属机动车,需及时上牌、考取驾照并投保交强险,避免因程序缺失承担全额赔偿风险。
  END
  供 稿 | 王新宴
  来源:秦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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