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6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规则,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服务不特定网络交易各方主体、管理平台内交易相关活动而预先拟定、供各方遵守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总称。
平台规则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议、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规则、平台内交易及纠纷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特定主体单独协商达成的不具有广泛适用性的协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平台规则。
第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进入、退出平台以及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管理,依法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信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 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
第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八条 平台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平台规则中涉及收费、争议解决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障其知情权,并按照经营者、消费者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在平台规则展示页面设置检索功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检索、浏览平台规则中的特定内容提供便利。
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预留必要时间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平台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相关资料应当留档备查,保存时间自征求意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对于涉及用户数量巨大、修改内容较多、关系有关各方重要权益的平台规则,应当至少在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可能对有关各方重要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外,还应当根据其影响程度设置合理的过渡期,为有关各方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退出平台或者终止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修改前的平台规则承担据实退还费用等相关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诱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相关平台规则表示同意,不得将相关平台规则设定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但不增加经营者和消费者义务、不减损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除外。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就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等事项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对沟通协商过程中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如实归纳整理,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对网络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规制,防止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采取对其权益有负面影响的措施的,应当告知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平台规则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设置便捷的申诉渠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起申诉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的,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处理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的申诉权利作出不合理限制。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明确平台内交易纠纷解决机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平设定平台内交易纠纷各方的举证责任。合理减轻一方举证责任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该规则侵害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平台规则的,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依法承担因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执行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在平台规则中以显著方式明确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评论信息等信息安全条款,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平台规则中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合理界定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规则明确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应当依法规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加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从事非法处理用户网络数据、无正当理由限制用户网络数据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依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第四章 平台内经营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开通非经营活动必需的增值服务,增加其经营成本;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实施下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一)重复收费;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
(三)转嫁应当由平台自身承担的费用;
(四)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提供其基础经营数据的费用;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购买服务或者参加推广、促销活动并收费;
(六)利用明显不合理的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收费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七)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下,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平台内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中对平台内经营者有关行为设置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合理设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平台规则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告知相应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收取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购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的会员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约定服务期内通过单方面修改平台规则的方式,擅自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减损会员权益。在消费者继续购买会员服务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平台规则中与会员权益相关的变化情况。
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导致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无法按照原有平台规则对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消费者提出终止会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管理活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四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通过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对平台规则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对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开展合规自评,并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邀请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平台规则外部合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本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制定、修改和执行平台规则的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指导其优化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平台规则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避免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规则的制定、修改和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履行网络交易相关法定义务不到位的;
(二)发生网络交易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可能对网络交易秩序造成负面影响问题的;
(四)未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有关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在其网站、应用程序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平台规则内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平台规则修改的内容要求退出,以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方式阻止其退出的。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网信部门职责的,由网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规则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
1月7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新元肇启,万象更新。很高兴与大家相聚在这里,共同开启新年首叙。
今天的这场新闻发布会,聚焦于两个“新规”,关乎网络交易秩序,更关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印发了《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与《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意在为网络市场立规,为健康发展护航,为各方权益筑堤,共同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信的网络交易生态。为帮助大家全面了解相关背景与内容,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先生,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女士,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先生。首先,有请朱剑桥司长为大家介绍两个《办法》的总体情况与制定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平台经济领域两部规章《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平台规则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强调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网络交易平台规则是治理平台内交易秩序的重要载体,关乎平台经济各方主体切身权益。2025年以来,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聚焦平台规则等问题部署开展了约谈整改和排查整治工作,“仅退款”“全网最低价”等平台规则中存在的制定随意、规则滥用、执行不透明问题得到了初步纠治。为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在平台规则方面的责任义务,健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平台规则公正透明,保障平台经济各方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平台规则监管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四个方面着力强化对平台企业的责任约束。
一是聚焦程序公开,增强平台治理透明度。制定修改程序的正当性是平台规则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办法》对平台制定、修改规则的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公示、公开征求意见、设置过渡期、重大事项沟通协商等,以充分保障平台内商家、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参与权、知情权。
二是聚焦执行公正,提升平台治理公平性。对平台规则的有效规制不能仅停留在规则内容本身,还要延伸到规则的执行环节。《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保障申诉权利、建立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对第三方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以有效防范规则执行随意、规则滥用等情况。
三是聚焦突出问题,保障各方主体权益。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平台“仅退款”、平台“罚款”、“会员降权”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平台规则监管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利用规则不合理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合理“罚款”、减损会员权益等行为,以保障平台内商家自主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聚焦社会共治,建立平台规则监督机制。平台规则量大面广,涉及多方主体利益,需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办法》鼓励建立平台发布合规报告、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开展评议的多元治理机制,以推动形成平台规则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下面我介绍一下《直播电商监管办法》的有关情况。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直播电商近年来发展迅速,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创新、促进消费、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假冒伪劣、虚假营销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强直播电商常态化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网信办制定出台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监管规范与促进发展并重,重点从四方面入手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多措并举的直播电商治理体系。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办法》细化了《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进一步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专章规定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投诉机制等方面的责任,构建了全链条责任体系。
二是创新监管工具,强化流量监管机制。《办法》针对直播电商行业特点,强化监管手段,将流量管控纳入监管工具箱,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相关主体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三是回应技术发展,规范数字人直播。《办法》将数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监管,避免新技术成为生成或传播虚假信息的“挡箭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直播电商领域的规范应用。明确规定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
四是强化协同治理,构建跨部门跨平台监管合力。《办法》推动监管部门之间联动处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网信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协作机制。同时建立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的协同处置制度,以推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治理合力。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两个《办法》出台为契机,会同国家网信办等部门扎实推进平台规则和直播电商监管执法,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我先介绍这些,谢谢!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感谢朱司长的清晰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各位记者朋友在提问前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请尽量聚焦一个问题。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记者提问:《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在提升平台规则制定、修改和执行中的透明度、公开性方面如何发挥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平台规则监管办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执行平台规则过程中,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法》通过较大篇幅对平台制定、修改、执行规则的要求作出了细化和创新规定,为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提供了依据。
一是完善公示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应当持续公示平台规则或链接,规则内容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并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经营者、消费者注意收费、争议解决等重要内容。平台制定、修改一般性规则的,要至少在实施前七日公示,修改重要规则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公示。
二是细化征集意见要求。《办法》要求平台制定、修改平台规则应当在网站、App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全面如实归纳整理收到的意见,对于合理意见应当充分吸收采纳,不采纳意见应当有合理理由。
三是明确告知义务。《办法》要求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采取负面管理措施的,特别是收取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应当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申诉渠道。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的,如果会员规则有变化,平台在消费者续费前应当充分告知会员权益的变化情况。
四是建立重大事项协商机制。《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有关各方重大利害关系的平台规则,应当通过定期会商、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常态化沟通协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
提升平台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是对平台规则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网信办指导督促平台企业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推动平台规则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中国网记者提问:网络交易中存在的恶意营销、网络水军、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针对这些问题乱象,网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结合《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下一步有哪些工作打算?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近年来,网信部门持续加强网络生态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营销售卖类信息内容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商品介绍、用户评论、搜索推荐、账号信息等重点环节管理,梳理违规商品清单,明确违规营销行为,严厉打击编造虚假场景人设、无底线带货营销等行为。
二是加大对恶意营销信息处置力度。聚焦恶意虚假摆拍、散布虚假信息、违背公序良俗、违规引流营销等四类恶意营销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督促指导相关平台明确审核和处置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标签标注功能,健全算法推荐和流量分配规则,优化营利权限管理,坚决遏制和处置恶意营销信息内容。
三是严厉打击网络水军炮制虚假数据等行为。联合多部门建立网络水军长效治理机制,持续加大对网络水军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网络水军有组织刷分控评、刷量增粉、刷单炒信等行为。
四是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深入治理App、智能终端、自动售卖、扫码点餐等常用服务和常见生活场景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App、SDK,对重点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
平台规则治理在平台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也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的重要一环。下一步,国家网信办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指导督促网络交易平台排查清理信息、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则,履行平台规则制定修订、规则执行、社会共治等方面义务,充分保障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提问:《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请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司长朱剑桥:《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直播电商行业特点,明确了直播电商中的不同主体,在从事直播电商经营活动时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手段,推动协同治理、系统治理。
一是细化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机制构建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还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要求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的平台经营者义务。
二是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法定责任。《办法》明确直播间运营者在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直播营销人员纠错、价格展示、数字人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不得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是强化了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同时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直播电商参与主体多、交易链条长、法律关系复杂,《办法》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压实直播电商行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更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新京报记者提问:近年来,网信部门在整治网络直播电商乱象,加强网络直播电商平台规范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针对如何进一步压实网络直播电商平台主体责任,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云峰:中央网信办负有电商平台信息内容管理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持续加强电商平台生态治理,集中清理色情低俗、虚假不实等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严惩违法违规账号,对网络主播和MCN机构行为进行规范,督促指导电商平台切实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今天发布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为电商平台合规运营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遵循,我们也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四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乱象整治。针对直播电商领域虚假宣传、低俗“擦边”、AI仿冒公众人物、打着“特供”旗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传播违禁商品售卖信息和私域直播诱骗老年人消费等问题,持续开展集中整治,坚决遏制网络直播电商乱象。
二是压实平台责任。督促网站平台进一步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违法违规内容发现力处置力,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不断净化直播电商生态。
三是加大处置力度。对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网站平台,以及问题突出、顶风作案的网络账号、直播间和MCN机构,我们也将依法依规从严予以处置处罚,并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
四是加强人员管理。指导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和教育引导,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同时,我们也将以优质网络主播培育工程为抓手,不断引领网络主播群体向上向善,推动直播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直播电商环境。
南方周末记者提问:我们注意到,《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都对平台责任作了规定。请简要介绍一下两部规章如何从市场监管的角度压紧压实平台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平台企业是直播电商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平台经济监管的“关键少数”。对此,有必要对不同场景下的平台责任予以细化、明确,要求其履行与其技术能力、市场地位等相适应的法律义务。这两部规章围绕平台责任,一是将散见于《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平台责任的规定进行归纳整合,并结合监管实际,在规章立法权限内进行细化完善;二是做好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协调衔接。
具体而言,《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平台规则监管实际,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规制要求。一是在程序方面,《电子商务法》已对制定、修改平台规则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前公示等事项作了规定,《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平台规则修改前有关历史版本的保存、平台规则重大事项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规定,使制定、修改程序更为科学。二是在实体方面,《电子商务法》已明确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二选一”、只收费不服务、强迫低价倾销、强迫参与推广促销并收费等具体违法情形。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列举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限制消费者投诉举报权、“大数据杀熟”等典型违法情形。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在《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直播电商活动特点,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专章规定了直播电商平台的责任义务。一是在事前环节,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的机制,并要求平台及时核验直播间运营者以及直播营销人员信息,对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在事中、事后环节,要求平台对直播间运营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直播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时限保存相关交易信息并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等。
以上是两部规章对平台责任的主要规定,相信随着新规的出台、施行,能够进一步夯实平台治理责任,督促其依法担负起平台内交易活动“管理者”、平台内竞争秩序“维护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者”的责任,切实提升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合力。请问两部规章在协同治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确实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对此,两部规章在协同治理方面都作了一些规定。这里面既有一些共性的规定,也有一些个性化的规定。
在共性的规定方面,两部规章一是在规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求两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强化有关主体的配合执法义务,对于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活动,有关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在个性化的规定方面,《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平台规则社会共治制度,通过消费者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咨询、评议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布年度平台规则合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邀请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平台规则外部合规评估报告。《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进一步完善直播电商领域信用监管制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有关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司长王秋苹:感谢各位的积极提问和交流。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各位记者朋友还有其他感兴趣的问题,欢迎会后与我们新闻宣传司联系。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三位发布人,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