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赖某雇佣高某从事全天照顾工作。2023年12月,高某搭乘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陈某(行人)发生碰撞,造成高某与陈某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高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赖某雇佣高某从事全天照顾工作。2023年12月,高某搭乘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陈某(行人)发生碰撞,造成高某与陈某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高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并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陈某认为,因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为赖某,且高某与赖某存在雇佣关系,但因无法与高某及赖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赖某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且高某与赖某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驾驶者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高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赖某按70%的比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应资金给陈某。
【法官说法】
从外部关系来看,劳动者的行为可视为雇佣者行为的延伸,按照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履行职务行为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本案中,看似与交通事故毫无关系的雇主,因为雇佣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可不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车辆实际控制人是雇员,但是雇主负有监督雇员履职过程的责任,所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理应由雇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存在特殊情形的是,如果是由于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担了连带责任的雇主有权向雇员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撰稿:刘家豪
编辑:何青霞
审核:黄永忠 来源:阳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