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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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抱嫦娥烤玉兔时间:2023-11-01 11:24:09 阅读:350
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启动分配程序,赋予各方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权利;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

  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更加客观、深入的了解执行工作相关法律规定,营造全社会关心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氛围,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更好的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推出“执行漫话”系列专题,认真讲好执行故事,传播执行知识,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学习。

  part、1

  我和张三的案子判下来了,可是他在法院还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子,法院已经把他的唯一一套住房拍卖了,拍卖款马上就要发放了,我能去法院分点钱么?

  part、2

  我和A公司的案子法院已经下发判决了,可是A公司的厂房和设备都被查封了,A公司要破产了,那么多债权人,我能参与分配么?

  01、什么是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参与分配,是指不管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只要涉及多个债权人对其财产申请分配的,执行法院均应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启动分配程序,赋予各方提起分配方案异议和异议之诉权利;狭义的参与分配,则特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按债权比例公平清偿的分配方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参与分配,一般指狭义的参与分配。

  02、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2.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4.普通债权人应取得执行依据,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作为前提条件。 

  03、怎么申请参与分配

  当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已申请执行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可以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04、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为:

  1.执行费用;2.优先受偿的债权;3.普通债权,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进入执转破程序交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508条是否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508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者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并不冲突。前者系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后者则是对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特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或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二者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06、参与分配的救济方式

  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得款项。

  来源:内蒙古高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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