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小区不同区域可以约定不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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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虎鲸时间:2024-07-23 12:51:53 阅读:212
某物业公司诉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同一小区不同区域可以约定不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基本案情  2009年,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某房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一期高层住宅物业服...
某物业公司诉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同一小区不同区域可以约定不同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基本案情
  2009年,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某房开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一期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1元/平方米。2015年,该物业公司与房开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小区内二期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1.25元/平方米。李某某系案涉小区二期业主,因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某按照每月1.25元/平方米支付物业服务费。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某物业公司和案涉小区二期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该小区二期物业服务费暂定为每月1.25元/平方米。物业公司主张物业服务费按1.25元/㎡·月的标准收费有事实依据,遂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标准判决支持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实践中因投入使用的时间不同,受人工、物价等因素的影响,对同一小区前后开发区域往往会签订不同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会出现同一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对前后期开发的区域约定的收费标准不同的情况。本案判决认为房开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同一物业公司为小区不同区域的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时,可以按不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应按照前期服务业服务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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