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管理物业服务的模式下业委会有权起诉欠费业主——赣县区某业委会诉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邱某系赣县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经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由业委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后该小区业委会经居委会...
自行管理物业服务的模式下业委会有权起诉欠费业主
——赣县区某业委会诉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邱某系赣县区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经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由业委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后该小区业委会经居委会、住建局审批备案成立。因邱某拖欠物业费,业委会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邱某认为,业委会诉讼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欠费业主。
裁判结果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据此,法律赋予业主对所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予以选择的权利,业主有权对小区进行自治管理。本案中,该小区业委会受业主大会的委托负责小区物业服务,业委会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遂判决邱某向业委会支付物业管理费。
典型意义
物业服务模式包括物业公司专业管理、业主自行管理和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自治组织,经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得到业主大会授权后,有权代表业主就物业服务相关事宜提起诉讼或应诉。在业主自行管理模式下,业委会受全体业主的委托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与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其作为业主自治组织的代表,有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故其起诉欠费业主,系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为小区自行管理物业服务模式下,业委会和业主依法履行义务提供了一定指引。[来源于《江西高院发布妥善化解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