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评析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甬中法发〔2006〕20号 2006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维护案件裁判的统一性,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评析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甬中法发〔2006〕20号 2006年4月28日
第一条 为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业务指导,维护案件裁判的统一性,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外,本规定所称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包括:
(1)市中院依照二审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一审上(抗)诉案件;
(2)市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基层法院审结的一审生效案件。
第三条 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实行整体通报评析,对典型案件实行个案通报评析。
整体通报评析为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在分类归纳的基础上就案件性质、数量、所涉法院、差错案的认定以及改判、发回重审理由的总体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
典型个案通报评析为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名称、案由、案号以及改判发回重审理由进行通报,并对该案所涉相关问题提出分析意见。
第四条 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每季度通报评析一次。
本院研究室应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编发《改判、发回重审案件通报评析》,对上一季度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通报评析。
第五条 民一庭、民三庭、刑二庭、行政庭和审监庭应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个月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有关材料送交研究室。
(1)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2)二审或再审案件审理报告(有审理报告的);
(3)该案是否属差错案的明确意见。
第六条 民一庭、民三庭、刑二庭、行政庭和审监庭应根据改判、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析会。在次年二月底前就本庭承办的上一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书面总结分析,并下发各基层法院。
第七条 市中院在总结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以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由本院案件督查办公室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督查工作细则》进行督查通报:
(1)本院被省高院依照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2)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由本院审理的生效案件。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所涉之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由本院原承办业务庭自行评析,每半年形成书面评析意见报院领导,并于次年二月底前就本庭上一年度被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书面总结分析。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