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通过明晰产品缺陷责任边界,警示企业严格履行质量警示义务,同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举证指引,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倾向。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5岁的某甲骑行某电动车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时因车辆突然失控摔倒,送医后诊断为颅脑损伤、呼吸衰竭等严重并发症,后因肺间质纤维化病情加重去世。某甲家属某乙等三人起诉某电动车公司及销售商某销售公司,主张车辆存在产品缺陷,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经鉴定,涉案车辆最高时速、整车重量等参数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产品说明书中未标注需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亦未提示安全驾驶要求。
二、争议焦点
1.因果关系认定:某甲的死亡(直接死因为肺病)与骑行摔伤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证据效力问题:医疗费票据多为复印件,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3.责任比例划分:生产商未标注车辆性质、销售商未尽提示义务,是否构成主要过错?消费者无证驾驶是否应减轻厂商责任?
三、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定:
1.产品缺陷成立:涉案车辆超标且未履行法定警示义务,存在设计缺陷和说明缺陷1。某甲摔伤后需长期住院治疗,客观上加速了其基础病恶化,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费证据采纳:复印件经社保部门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且有医院费用清单佐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治疗费用包含并发症相关支出,属于合理赔偿范围。
3.过错比例认定:生产商、销售商未尽到产品警示义务(占比40%),某甲无证驾驶虽有过错,但因无法预见车辆属性,不构成重大过失。
四、案件启示
1.生产者义务:电动自行车等特殊产品须明确标注使用条件,违反国家标准将直接推定缺陷存在。
2.因果关系判断:即使损害由多因素导致,若缺陷产品显著增加风险,生产者仍须担责。
3.证据采纳规则:书证原件缺失时,经第三方核实的复印件可作为有效证据,但需完整证据链支撑。
4.消费者信赖保护:生产者隐瞒产品真实性质导致消费者错误认知的,不得以“消费者过错”抗辩。
五、案件索引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1352号民事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6076号民事裁定
六、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02条
产品缺陷致损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
缺陷认定标准: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视为缺陷。
《民法典》第1165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75条
书证规则: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但需说明来源并与原件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