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赔付误工费不因受害人已获停工留薪待遇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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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柔指绕百结时间:2024-07-08 17:03:37 阅读:191
侵权人赔付误工费不因受害人已获停工留薪待遇而减免 ——项某诉刘某、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驾驶小客车违章停车,刘某驾驶小型货车经过该路段未注意路面安全,与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项某九级伤残...
侵权人赔付误工费不因受害人已获停工留薪待遇而减免
——项某诉刘某、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黎某驾驶小客车违章停车,刘某驾驶小型货车经过该路段未注意路面安全,与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项某九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黎某负次要责任,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项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停工留薪待遇。项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黎某等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在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本案中,项某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已被认定为工伤,其领取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仍可向侵权人主张误工费。故再审改判支持项某关于误工费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发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不具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损害赔偿的,仍然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样,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亦不因受害人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减轻或免除。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可依法获得双重赔偿,有利于充分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权人不当转嫁个人责任并产生不良社会效果。[来源于2024年7月8日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标签: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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