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再完善未通知工会也白搭 解雇合规双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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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微笑带过悲伤时间: 阅读:5

编者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方能作为解雇依据。但即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且员工行为构成严重违纪,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仍会导致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须同时满足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确保规章制度合规且解雇程序完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副店长。该公司发现刘某在职期间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公司维护客户的礼品据为己有。刘某在公司调查此事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刘某属于严重违纪,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刘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某公司未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亦作出相关规定。

  本案中,某公司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经审查,公司规章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但该公司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下,单方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公司工会,劳动合同解除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即可,而忽视了事前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情况,导致解除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依法享有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通过程序性约束,旨在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平衡劳企双方的力量差距,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促使用人单位更加审慎地作出解除决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明确用人单位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设置了“起诉前补正”的例外条款,既对用人单位施加了程序合规的压力,督促其履行通知工会义务,又为程序瑕疵提供了补救空间,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用人单位完善合规管理指明了方向。(来源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的天津高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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