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诉房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基本案情 某小区系某房开公司开发,该小区投入使用后,某房开公司未给该小区业主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房开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条...
业主委员会诉房开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基本案情
某小区系某房开公司开发,该小区投入使用后,某房开公司未给该小区业主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房开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未在该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要求房开公司履行义务。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开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管理用房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房开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为业主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损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由某房开公司为该小区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用房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建设单位未依法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或占用的,将会影响到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损害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旨在亮明司法态度,坚决维护业主权益,警示建设单位要依法规划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如不依法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提醒广大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在发现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相关程序维权。
关联索引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