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营公司诉谢某某提前解约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经营公司将其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的一个商铺出租给谢某某,面积为6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每月固定租金19821.75元。合同还约定因承租人违约提前终止的,出租人有权没收本合同项下的履约保证金。后谢某某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8733.5元,自2023年6月起谢某某未再支付租金。某经营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谢某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谢某某于2023年9月23日搬离租赁场所。后某经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约定因承租人违约解除,出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但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谢某某在2023年9月23日搬离租赁场所,距离合同到期日仅剩38天。而履约保证金38733.5元相当于60天的租金,故提前解约给某经营公司造成的空置期损失,也仅限于剩余38天的租金,谢某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超过该38天的租金,某经营公司应退还谢某某相当于22天租金的履约保证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受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不少承租人会选择提前解约来减少经营损失,但是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不能因为提前解约行为具有客观原因而免除。对于违约责任,应当结合违约金标准以及出租人的损失等予以综合认定。出租人的损失主要是剩余租期内租金的丧失,因此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一般不应超过该剩余租期的租金。在剩余租期还较长的情况下,考虑到出租人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院也会结合个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出租人的房屋空置损失。(来源于无锡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撰稿单位:无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