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即使消费者所提退货理由不成立,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仍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平台若限制该权利,须事先明确具体情形并显著提示,否则相关条款无效。
限制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用户协议条款应内容清晰明确且以显著方式提示
——陈某与某电商平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援引用户协议条款限制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条款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并以显著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示;平台单方面扩大解释条款内容的,相关条款不能作为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法依据。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电商平台会员。2025年3月,其在该平台自营店铺购买了三款不同品牌的显示器,收货后在7天内以“材质不满意”对三台显示器申请退货,被电商平台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平台退货退款。
电商平台辩称,陈某在此前9个月内购买了13台显示器,申请退货12次,其频繁退货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依据《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用户不得实施恶意购买、恶意退货等扰乱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的需要,平台有权视情形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止服务、取消订单等必要管控措施”的条款,电商平台可拒绝退货。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平台虽可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对消费者滥用退货权等行为予以规制,但须事先以清晰、明确的条文列明具体情形及对应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前以显著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示。本案中,电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条款未明确“恶意购买”“恶意退货”的具体标准和数量,也未将“不予退货”列为管控措施,更未在采取措施前对消费者预警提示,故其在陈某下单后,单方面扩大解释条款内容,排除消费者法定退货权的理由不成立。但“七天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需承担任何费用,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也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多次因非质量问题退货,应承担因退货导致的物流费用。综上,法院判定电商平台应履行退货退款义务,陈某自行承担退货物流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规则限制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的适用条件,具有两方面指导价值:一是规范电商平台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强调平台可以依据《用户服务协议》对消费者滥用权利的行为予以适当规制,但应当事前明确具体标准并提前告知消费者,事后单方面扩大解释条款内容,不能作为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法依据;二是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利益,在保障消费者法定退货权的同时合理分担由此产生的退货成本。本案既维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立法初衷,又引导消费者审慎行使权利,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了“权利行使有边界、利益平衡有尺度”的裁判思路,对构建规范的网络交易秩序具有示范意义。(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2025年12月9日发布网络消费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