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明某石油有限公司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环保关停补偿案
基本案情
1997年,清远市明某石油有限公司(简称明某公司)经批准租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回澜塔脚村集体土地,建设并运营回澜加油站。2015年5月,加油站所在地被当地政府列为...
清远市明某石油有限公司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环保关停补偿案
基本案情
1997年,清远市明某石油有限公司(简称明某公司)经批准租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回澜塔脚村集体土地,建设并运营回澜加油站。2015年5月,加油站所在地被当地政府列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需要迁移经营。2018年6月,明某公司按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简称清新区政府)的整改要求停止营业并拆除了加油站。后明某公司与清新区政府就易地重建及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2023年,明某公司诉请判令清新区政府支付补偿款572.3万元。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清新区政府向明某公司支付补偿款141.2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回澜加油站移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后,原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虽仍有效但无法继续使用,法律效果类似于撤回行政许可,经济上类似于不动产征收,故本案补偿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和清远市集体土地上经营性房屋征收补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范围包括关停时的实际投入和关停后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其中,“实际投入”仅指撤回行政许可之前和因撤回直接导致的投入,不含撤回之后的继续投入。明某公司主张在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之外,比照收购企业估值,补偿《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剩余有效期约两年三个月的可得收益,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守护我们的生存基础。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关停正在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应予补偿。但因补偿范围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补偿标准不统一甚至缺失,行政审判无法可依,影响了企业合法产权的保护力度。本案从统筹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私有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寻找与环保关停效果接近的两个制度,并在对比两个制度的补偿范围后,剔除重复,保留差异,作为环保关停补偿的具体范围,最大限度补偿企业损失,有助于完善制度,稳定企业预期,增强投资信心,为类案的裁判提供了经验借鉴。(来源于广东高院(2025年02月20日发布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