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知情权属于物业纠纷审理范围,应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欠付物业费,业主周某反诉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某年以来涉及费用支出合同、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物业公司自称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必要服务档案资料。物...
业主知情权属于物业纠纷审理范围,应予以保护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支付欠付物业费,业主周某反诉要求物业公司公示某年以来涉及费用支出合同、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物业公司自称四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必要服务档案资料。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知情权纠纷内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应当受理。
裁判结果:生效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业主周某的部分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参照业主周某的具体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要点提示: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业主知情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业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考勤记录仅涉及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业主无权查看。物业服务人亦应积极履行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的义务。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在物业纠纷中可以一并提起知情权保护的主张。(来源于2023年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二中院共同遴选编写了5个涉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