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诉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未通知业主收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不应由业主承担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秦某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2018年,某房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对服务...
某物业公司诉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通知业主收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不应由业主承担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秦某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2018年,某房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对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2021年3月,案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对服务费用进行了约定。期间,秦某某未收房,也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5月将案涉房屋钥匙交给秦某某,在与物业办理接房手续时秦某某拒交物业服务费,故某物业公司将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某支付2018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支付,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支付。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秦某某在2023年4月前已完成涉案房屋的接收,且在诉状中认可秦某某未接房,同时认可秦某某在2023年5月才拿到涉案房屋钥匙。某物业公司要求秦某某支付2018年8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物业服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物业关乎民生,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重要保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在认定业主应否支付物业服务费时,应从房屋占有状态、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生活常理、公平角度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判决明确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未按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约定向业主交房,业主不承担未交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关联索引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