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身份难以确定的,应从确定业主身份之日起计算物业费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物业公司曾于2019年起诉房屋原产权人王某1,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等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开具调查令,物业公司查询到案涉房屋产权人已在2016年2月3日变更为王某...
业主身份难以确定的,应从确定业主身份之日起计算物业费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物业公司曾于2019年起诉房屋原产权人王某1,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等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开具调查令,物业公司查询到案涉房屋产权人已在2016年2月3日变更为王某2,物业公司遂撤回起诉。后,物业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起诉要求王某2给付自2016年2月初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照明费、垃圾费及违约金。王某2辩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应支付相应费用。
裁判结果:生效法院判决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案证据显示,物业公司曾于2019年就案涉房屋起诉王某1主张物业费等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开具调查令,物业公司查询到案涉房屋产权人已在2016年2月3日变更为王某2,物业公司遂撤回起诉。结合物业公司的陈述,可以认定其直至查询到不动产登记结果之日,即2021年2月7日才知晓案涉房屋产权人已发生变更,故其起诉王某2的诉讼时效应自2021年2月7日起算。现物业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起诉本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物业公司要求王某2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要点提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支付物业费。虽然物业公司向业主主张物业费时欠缴时间已经超过三年,但如系不可归责于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无法确定准确的业主身份,则支持物业费主张的诉讼时效应从业主身份实际确定之时起算三年。(来源于2023年8月24日北京市住建委联合北京市二中院共同遴选编写了5个涉物业收费典型诉讼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