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一次性付清年租,却因中介拖欠房东租金被强制清退。法院明确:中介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必须退还押金并支付违约金。此案为众多“被中介坑”的租客提供了维权样板,彰显司法对弱势承租人的保护。
中介机构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时,实际承租人有权向中介机构主张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某中介机构与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某中介机构代为出租房屋并收取租金。后谢某和某中介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由谢某承租房屋并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履约过程中,某中介机构未按时向李某支付租金,李某要求谢某提前搬离房屋,期间谢某一直无法与某中介机构取得联系。谢某腾房后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机构退还押金并支付违约金。因剩余租赁期限较短,故谢某放弃对剩余租金的主张。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已向某中介机构支付了全部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某中介机构未向李某支付房租导致谢某被腾退的行为构成违约,谢某有权要求某中介机构退还押金并支付违约金,故判决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介机构不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导致实际承租人被腾退,中介机构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情形,实际承租人有权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来源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中介机构小额房屋租赁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