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离婚案件里,一方因为精神疾病、脑部损伤或者认知功能退化,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并不少见。更难处理的是叠加了另一重困境:这一方没有成年子女,父母已经去世或者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而配偶正处在离婚的对立面。普通离婚...离婚案件里,一方因为精神疾病、脑部损伤或者认知功能退化,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并不少见。更难处理的是叠加了另一重困境:这一方没有成年子女,父母已经去世或者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而配偶正处在离婚的对立面。普通离婚登记即可办理,这类离婚却必须先回答一个前置问题——由谁来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说话。下面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两个层面,把这套程序讲清楚。
一、为什么不能协议离婚,监护人的空缺必须先补上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无法独立作出有效的意思表示,登记机关不会受理这类申请,所以想离婚的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走诉讼路径。
进入诉讼后还有第二道关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既不能自己出庭,也不能自行委托代理人。而《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成年人监护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配偶虽然排在第一位,但在这类案件中恰恰是对方当事人,利益直接冲突,实务中不可能一边起诉、一边代理患病一方应诉。监护人这个位置空着,案子就无法正常推进。
没有成年近亲属时,法律并没有留下真空。《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在近亲属之后还列了"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一条则给出争议解决方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安排是意定监护。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其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该人履行监护职责。如果患病一方此前签过这类协议,确定监护人时应当优先考虑,这往往比临时寻找人选更稳妥。
这里有两个常见误区。一是认为"没有近亲属就离不了",其实法律留了通道,只是要多走一步指定程序;二是跳过监护环节直接起诉,材料到法院仍会被要求补正,反而拖长时间。
二、诉讼离婚的具体流程怎么走
第一步是申请认定行为能力。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通常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再据此作出认定。这一步是后续所有程序的基础,鉴定材料和诊疗记录越完整,认定就越顺畅。
第二步是落实监护人。路径大致有三条:患病一方此前有合法有效的意定监护安排,按协议确定;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当事人对指定有争议的,也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指定;确实没有其他合适人选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样可以担任。此外,如果配偶此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另行指定。
第三步是由监护人代理参加离婚诉讼。健康一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由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应诉;也可以由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明确,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为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提供了依据。
第四步是审理与裁判。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方患病久治不愈、导致夫妻长期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形,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因脑部疾病长期住院,父母已经过世、又没有子女,兄弟姐妹因年龄或健康原因难以承担,最后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征询意见后同意一位亲属或者社区组织担任监护人,再由该监护人代理应诉,案件得以继续审理。路径确实比普通离婚绕,但并非没有出口。需要提醒的是,不要抱着"先立案再说"的想法,立案和审理都需要明确的法定代理人,监护关系不落实,程序就走不下去。监护指定和离婚诉讼的先后怎么排,可以对照离婚诉讼与协商。
三、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仍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处理,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分割时一般会适当倾斜,在住房使用上也可能作出相应安排。依据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实践中常表现为一次性经济帮助或者一定期限内的居住安排。
债务问题同样需要单独梳理。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一方丧失行为能力后由监护人代为处理财产事务,更要把债务性质区分清楚。
子女抚养方面,若双方有未成年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患病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法院一般不会把直接抚养权判归其所有,但其探望等权利仍应得到保障。
这类案件的准备重点往往落在时间线上——出资来源、诊疗经过、行为能力状态变化、权利变动的先后顺序,会直接影响财产性质和行为能力的认定节点。具体案件走向仍取决于证据和法院的审查,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给出确定结论。
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又没有成年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并不意味着婚就离不了。法律通过意定监护、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他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由民政部门兜底担任,以及请求法院直接指定等方式,把这个位置补上,再由监护人代理完成诉讼;财产分割会向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照顾,子女一般由有抚养能力的一方直接抚养。实际准备时,建议尽早固定诊疗记录、行为能力鉴定材料和亲属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拿不准先补监护人还是先立案,可以拨打咨询热线17679010992,向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说明没有成年近亲属时,是先由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还是离婚案可以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