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能以其他业主违法搭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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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隐于世时间:2024-07-23 12:32:08 阅读:169
某物业公司诉王某某、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不能以其他业主违法搭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先后与房开、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逾期交费违约金...
某物业公司诉王某某、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不能以其他业主违法搭建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基本案情
  某物业公司先后与房开、小区业主委员会分别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逾期交费违约金。王某某、贾某某入住后认为其所在单元楼楼下住户私搭违章建筑影响其生活及人身安全,经物业公司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后仍未得以解决,自2017年9月26日起未再支付物业服务费,致成诉讼。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开、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物业公司根据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服务费。关于王某某、贾某某辩称的违章建筑物问题,在物业公司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典型意义
  业主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更完善更优质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公共部分维修、养护和管理等,个别住户私搭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如何处理,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实践中,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产生不满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追索物业服务费时,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出抗辩。本案判决明确对于已实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业主,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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