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在苏州这起典型案例中,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创新采用“企业破产”与“个人清理”同步推进的模式。面对企业停业、资不抵债的困局,法院引导自愿偿债的股东田某申请个人债务清理。通过府院联动,不仅说服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同意保留田某夫妇的唯一住房,还为其设定了阶梯式减免利息的激励条款。最终,职工工资按75%比例在两年内分期优先清偿,金融债权也在展期后得到有效回收。这一做法既防止了资产贬损,又为“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保留了重生火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田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股东自愿承担破产企业债务同步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实现多赢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田某与配偶张某系某外贸服饰加工公司的股东。因市场环境变化,该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并最终停业。因未清偿到期债务、拖欠职工工资,该公司涉及诉讼21件。相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田某、张某名下除已抵押给张家港某银行的家庭唯一住房外,无其他大宗财产,且张某患病需长期治疗,但二人在诉前调解阶段自愿表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诺将其个人财产纳入偿债范围。
【清理情况】
经全面审查企业债务形成过程、田某与张某个人资产状况及其过往偿债意愿后,执行法院认定田某属于有履行意愿但确无履行能力的“诚实而不幸”债务人。2025年4月,法院在启动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同时,依法引导田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同步推进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破产程序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快速接管并处置该公司剩余资产,防止资产贬损及共益债务增加。同时剖析田某所涉债务结构,区分金融机构债权与职工债权,并将解决职工债权作为优先顺位,制定一体推进方案,组织债权人协商。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债权人与田某达成债务和解协议:职工债权金额按75%予以确认,由债务人田某在两年内分期优先清偿。在金融机构方面,作为主要抵押权人的张家港某银行表示同意优先保障职工工资债权的支付,将田某夫妇唯一住房作为自由财产保留,并在还款期限上给予较长展期及较大幅度利息减免,同时设立“诚信按期履约可进一步减免”的阶梯式激励条款。债权人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上述债务清偿计划,法院据此解除对田某名下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田某目前已按计划支付首期款项,用以清偿职工工资。
【典型意义】
实践中已无偿债能力的“僵尸企业”,单独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往往无法实现职工债权的有效清偿。本案中,针对企业符合破产条件,企业经营者自愿承担企业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执行法院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与企业破产同步推进,突破了单一企业破产程序的局限,有效提升了债权的受偿可能性。在一体推进程序中,法院积极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金融机构同意保留债务人唯一住房并予以贷款展期,最终实现职工债权优先保障、金融债权有效回收与债务人逐步恢复正常生活的多赢效果。(来源于2025年度苏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