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被冒用,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7日,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甲签订《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一份,就小区负二层某车位的购买、使用、交付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4月16日,业主乙冒用业主甲的名义与丙物业公司签订...
停车位被冒用,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4年3月7日,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甲签订《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一份,就小区负二层某车位的购买、使用、交付等事宜进行了约定。2016年4月16日,业主乙冒用业主甲的名义与丙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该车位停放车辆的车牌号码及服务费等事宜。2019年7月,业主甲发现车位被占用,引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业主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后,取得了案涉车位的使用权。根据丙物业公司办理车位交付流程(物业公司应积极主动将车位交付给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结合业主乙冒用业主甲的名义办理车位使用的事实,案涉车位已经交付。业主乙(冒用业主甲名义)与丙物业公司签订的《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侵害了业主甲权益,业主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物业公司明知业主乙冒用业主甲名义,而与业主乙签订《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应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住宅小区里的停车位一位难求,私家车位被他人占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业主的停车位长期被人占用或者冒用,物业作为管理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物权,物业公司作为小区车库的管理人,对车位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丙物业公司明知业主乙冒用他人名义,仍然与其签订协议,并将车位交给业主乙使用,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于十堰中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十堰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