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是民事审判中解决文书真伪问题的主要证据手段,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关,相应的也涉及鉴定费用的预交和最终分配如何确定。 【简要案情】 高某诉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庭审中被告提交收条证明已...
鉴定是民事审判中解决文书真伪问题的主要证据手段,哪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有关,相应的也涉及鉴定费用的预交和最终分配如何确定。
【简要案情】
高某诉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庭审中被告提交收条证明已偿还借款3万元,原告不认可该收条,故此需要笔迹鉴定。
【问题提出】
在案件审理中对谁应该申请鉴定发生争执,法院应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法官释法】
在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前,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如果真伪需要鉴定,则对真实性有异议的一方有申请鉴定的责任,若不申请鉴定,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新证据规定新增了一条即第九十二条,该条第一款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知,在新证据规定实施之后,申请鉴定的责任方发生了完全相反的变化,即:对私文书证真实性举证责任,由主张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承担。如因真实性无法辨别,需要鉴定,则申请鉴定应由提交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提出,如不提出鉴定,则该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上述分析,具体到本案,申请鉴定应由提交收条的被告提出并预交鉴定费,根据鉴定意见最终确定鉴定费用的承担。
原标题:《以案释法--对私文书证真实性有异议,应由谁申请鉴定》(来源:山丹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