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骑行出险遭拒赔:保险免责条款的触发条件与说明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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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常寻香时间: 阅读:6

编者按:

保险实务视角解析拒赔逻辑,本案免责条款以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基础,投保时通过书面说明、投保人盖章确认完成明确说明义务,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要求。提示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阶段应将法定禁止性情形纳入免责范围,投保环节采用"书面告知+单独确认"双保险模式,理赔阶段重点核查驾驶人年龄、车辆性质等关键事实,确保拒赔决定经得起司法审查。

未满16周岁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直接离开现场被交警管理部门认定为全责,未达法定骑行年龄,保险公司拒赔

——李某诉陈某及其父母、某单车运行公司及其保险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15岁的陈某驾驶某共享电动自行车,由于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直接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交警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请求各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13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当由陈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共享单车运行公司在用户扫码骑行时,提示并告知用户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电动自行车,提供的电动自行车无质量问题,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未满16周岁使用电助力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免责事由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通过盖章的方式进行确认,该条款的约定基础也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险人将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实际骑行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交警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后未成年人陈某直接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应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事故后不应当直接离开现场,否则将被认定为全责,且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后果,不仅增加家长经济负担,对其本人学习生活也造成极其不利影响。(来源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6年3月30日发布两起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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