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约定未来取得的收入以及继承、赠与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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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者: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2026年10月14日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协议,提前安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来取得的收入以及继承、受赠财产的夫妻内部归属。关键是写清财产类别、取得条件、适用期间和分配方式;协议不能让尚属父母或其他...

作者:许涛涛|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

2026年10月14日

与文章主题相关的AI生成示意图,不代表真实个案或材料。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协议,提前安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来取得的收入以及继承、受赠财产的夫妻内部归属。关键是写清财产类别、取得条件、适用期间和分配方式;协议不能让尚属父母或其他人的财产立即成为夫妻财产,也不能要求遗嘱人维持原遗嘱、要求赠与人一定交付。继承、赠与是否发生,先依各自的法律规则判断;财产依法进入一方或双方权利范围后,再判断夫妻约定是否覆盖它。

对于“未来收入归各自所有”与“将父母准备给我的房子给配偶”,不能只看它们都写在同一份协议里。前者通常涉及夫妻财产制度安排,后者还可能涉及具体赠与、第三人的处分意思和房屋登记。把这几层关系分开,才能判断哪一部分现在可以约定,哪一部分必须等待财产取得后履行。

未来财产可以安排,但要区分已经享有的权利和取得期待

《民法典》第1065条允许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条文并未把夫妻财产约定限于签字当天已经存在的资产。因此,针对婚姻存续期间持续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双方可以预先设定适用规则;对将来依法取得的继承、受赠财产,也可以在夫妻内部作出明确安排。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

但“可以预先约定归属”与“已经取得财产”是两个判断。父母还健在,子女预计以后会继承某套住房,这只是将来取得的期待。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2条将遗产限定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父母可以出售房屋、改变遗嘱,房屋也可能不是父母一人的财产。夫妻不能把预计的整套房屋当作已经确定的继承份额。

同样,年终奖还未达到发放条件、股权激励尚未归属、知识产权收益还没有明确取得依据时,不能只因协议写了“未来收入”就把预计数字当作现有余额。夫妻可以安排取得后怎样分配,却需要按劳动、公司或其他基础关系确认究竟有没有可取得的权利。这决定了协议的履行对象,而不仅是金额计算。

签约时适合采用两张清单:已有资产列明权利人、取得时间、权属资料和限制;未来财产列明可能来源、取得条件、纳入协议的触发点。不要让“已取得”和“预计取得”共用一列,也不要在资产清单中填入未经确认的第三人房屋全部价值。

没有明确约定时,收入、继承和赠与分别适用什么规则

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原则上依《民法典》第1062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也原则上进入共同财产范围,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依第1063条第三项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这里的例外不能省掉:不能一看到“婚后收到”,就认定夫妻各半。

“只归一方”应从实际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判断。转账进谁的账户、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是核查资料的一部分,不能当然代替赠与意思表示。父母在转款后口头说“这是给孩子的”,与在交付时已经清楚表达“只赠与我的子女个人”也可能有不同的证明问题。需要把交付时间、文字内容、接受主体以及相关沟通一起查看。

夫妻可另行调整内部归属。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明确,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自动转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依法继承、受赠并取得的个人财产,并非永远不得通过夫妻协议重新安排。不过,必须确认双方确实把这类个人财产纳入了协议,而不能从一句“我们的收入共同所有”推断双方连所有指定个人受赠财产都已处分。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

若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还要识别赠与对象是出资款、房屋还是房屋份额。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父母全额、部分出资,以及有无明确赠与约定作了分别规定,特别是在离婚分割阶段还涉及相应因素。不能把“父母出资”四个字直接变成所有家庭通用的分割比例。夫妻未来财产协议需要与实际购房、赠与文件衔接,而不是覆盖这些文件中的不同对象。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8条。

“今后所有收入”通常不足以回答五个具体问题

第一,期间从哪一天开始。签字前已经形成、签字后才发放的奖金,是否包括在内?离婚后支付但对应婚姻期间劳动的报酬,如何识别?可以围绕收益形成期间、权利确定时间和支付时间分别约定,不能仅用到账日解决所有归属问题。对确实跨期间的收入,应保留基础合同和发放说明,以免双方对同一笔钱适用不同规则。

第二,收入包括哪些类别。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收益、房租、知识产权收益、公司分红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财产,并非股东个人可以直接划走的收入。若涉及股权,至少要分别写清股权本身、股息分红、转让价款以及认购新股所用资金,不能用“经营所得”把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在一起。

第三,约定的是财产归属还是支出管理。把工资转入家庭账户、由一方保管银行卡、每月按比例承担家用,主要解决资金使用或管理;它们不必然等同于变更财产所有权。可以明确“家庭账户只是收支管理账户,余额归属按本协议对应类别判断”,或者清楚约定账户内特定款项归双方共同所有,避免一方把“代管”理解为“赠与”。

第四,原物与替代财产是否一起覆盖。继承一笔存款后买了理财产品,受赠房屋出售后取得价款,再用价款和工资共同买房,都会产生追踪问题。协议可设置可核查的替代规则,例如继承财产本体及能够证明来源的出售净价款保持原约定;混入其他资金时另记出资份额。没有证据就不能随意把整个新资产认作某一方个人财产。

第五,收益和负担怎样配套。协议写房租归一方,却不写税费、修缮支出和贷款由谁承担;写投资收益共同所有,却不写本金亏损和追加投入,容易在实际履行时产生矛盾。双方应明确内部费用分担,但这种内部约定不能自动改变银行、税务机关或其他权利人的依法请求。

合同文字有争议时,需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性质与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解释,不能只截取有利的半句话。《民法典》第142条、第464条、第466条提供相应解释和适用框架;夫妻身份关系相关协议首先适用相应身份关系规则,没有规定的,再依性质参照合同编。依据见《民法典》第142条、第464—466条。

财产类别—取得状态—权利来源—约定范围:一张完整填写示例

下面是教学假设:甲、乙已经登记结婚,准备从2026年11月1日起调整部分财产归属;他们希望工资各自所有、投资收益共同所有,特定继承和赠与保持取得方个人所有。假设仅用于演示怎样填写,不代表某个家庭的真实财产,也不是建议所有夫妻都采用同样制度。

财产类别是否取得及核实资料权利来源与当前边界拟定夫妻内部约定下一步核对动作
2026年11月起各自工资、奖金工资将按月取得;奖金按雇主制度确定个人劳动报酬;跨月奖金须辨明对应期间自约定起算日适用,各自所有;起算日前收益另列保留工资单、奖金说明,附跨期间分配条款
甲目前持有基金将产生的收益基金份额已经取得,后续收益未确定本金来源为甲婚前财产;收益与本金分开该基金本金归甲,起算日后实际收益双方共同所有附基金份额和本金来源资料,说明亏损不自动由乙补足
甲父亲可能留给甲的住房份额未取得,父亲健在;现有遗嘱文本可核但可变更继承尚未开始;甲不能处分父亲现有所有权将来甲依法继承并确定取得的份额归甲个人继承开始后核对遗产、有效遗嘱和实际份额,再补清单
乙母亲拟只赠与乙的一笔购房款尚未交付;母亲赠与草稿明确乙个人赠与能否履行先按赠与合同判断乙依法取得的该款及可追踪替代财产归乙个人核对母亲最终赠与文本、交付和购房资金使用
将来双方工资共同购买的新房尚未购买,无具体房屋需发生买卖、出资和登记,现阶段只有计划购买时书面确认份额、还贷和退出安排购房前签补充条款,核对贷款和登记条件

填写时,先看“是否取得”,再看“权利来源”,最后才填夫妻分配。如果权利来源是第三人的未来决定,应明确标记未取得,并写清不保证发生。若只知道家里将来可能赠与,却没有最终受赠主体,就不能先填“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应保留“受赠主体待确认”的记录,取得后再按适用规则判断。

表中的“下一步”也不能省掉。每次发生新的财产事件,至少核对三件事:基础权利是否依法成立,实际取得范围是否与预期一致,夫妻协议是否对这一类别有清楚条款。举例中甲的父亲最终将房屋卖掉,甲就不能根据夫妻协议要求乙承担“未继承到房屋”的损失;乙母亲最终改为同时赠与夫妻双方,也不能直接沿用“只赠乙”的旧草稿作认定。

四类模糊条款,怎样改成能讨论和履行的文本

以下是另设的可选条款教学假设,只沿用甲、乙称谓,并非前一张表方案的组成部分。前表选择未来继承住房归甲个人,下面第二行则演示另一个选择:双方希望将实际继承的住房权益纳入共同财产。这两种安排应择一确定,不能同时写入同一协议。修改文字展示必要要素,涉及具体房屋、股权或对外债务时,需要结合全文和基础文件进一步调整。

原条款假设实际风险修改示例修改后仍需注意的边界
“今后一切收入归各自。”没有期间、类别,家庭账户和奖金可能冲突“自2026年11月1日起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归取得方所有。签约前已经形成的收入及跨期间收入,按附件所列形成期间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另按第三条处理。”需准确填附件;到账不等于所有权无争议
“父亲以后留下的房子归甲乙共有。”父亲并非签约方;房子、遗产范围和甲的份额都未确定“甲将来依法继承并取得的父亲住房权益,在取得范围确定后纳入双方共同财产;本条不处分父亲现有财产,不限制其撤回、变更遗嘱或生前处分。需登记的,双方依实际取得情况办理手续。”核对是否形成具体给予安排、登记和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亲属给谁的钱都共同所有。”可能误纳附条件或未交付财产;赠与对象不明“婚姻期间双方依法取得的赠与财产原则上共同所有;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暂按个人财产处理,需改为共有的由双方就该财产另签补充约定。附义务赠与先核对义务及履行条件。”不能替赠与人承诺交付;附义务内容另行核对
“所有债务谁借谁还,另一方一概免责。”内部分担不能排除依法成立的共同债务和债权人请求“双方内部由实际借款方承担附件所列个人债务。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依法属于共同债务的,另行确认内部分担。对外责任依法律与债权文件确定;一方代偿后依本协议结算。”内部约定不当然对抗债权人,也不保证追偿能够实现

修改不是把原句写长,而是把对象、期间、触发点和法律关系补齐。第二行若双方真正希望把未来继承的房屋权益给予配偶,仍须审查它属于整体财产制度安排还是具体财产给予,不能通过加一句“依1065条永久不可撤销”排除可能适用的规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与解释(二)第5条涉及夫妻间房屋给予的不同情形,离婚诉讼时还要结合登记、诉讼请求和解释(二)的具体条件判断。

双方也可以选择“原则规则+例外附件”:例如工资共同所有,而某项继承财产及其可识别替代款保持个人所有。例外必须能辨识到具体来源,不能写成“我认为属于个人的都属于个人”。签字前应把附件、修改处和版本一起确认,分别保存完整文本,避免只保留某一页或只有一方持有原件。

夫妻不能用协议限制遗嘱人、赠与人和其他继承人

父母尚未作出赠与或继承尚未开始时,夫妻协议不会使父母承担交付义务。即使夫妻一致说“未来归我们共有”,也不能要求父母在当前办理过户。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只约束当事人;夫妻内部安排不扩大到没有参加签约的财产权利人。依据见《民法典》第465条。

遗嘱人依法可以撤回、变更遗嘱;其作出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可能视为撤回相关内容。《民法典》第1142条不能被夫妻之间“继承必然取得”的承诺架空。若父母遗嘱只让子女继承,夫妻先核对该子女实际取得的财产,之后是否调整为共有,再审查具体夫妻约定。协议不能把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或配偶、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一并变成自己的分配对象。

赠与同样要先成立并履行其基础关系。《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一般可撤销,并对经过公证、依法不得撤销的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等设置例外;第661条允许赠与附义务。夫妻协议不能保证第三人永不撤销,也不能把附义务赠与中的义务全部删除。涉及父母设定的居住安排、回转约定或其他限制,应先核其实际内容和效力,不能仅据“只归一方”四字作全面结论。

已经继承取得的不动产还有处分手续。《民法典》第230条对继承取得物权的时间有规定,第232条对处分依法需登记的不动产要求登记;这与第209条、第215条关于物权和合同效力的区分相衔接。不要把“继承取得不必等到登记”进一步推成“夫妻转移房屋权益也不需要任何登记手续”。

约定各自所有,不等于另一方对任何债务都免责

未来收入归各自所有时,最容易忽略对外债务。第1065条第三款的适用有具体前提: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并且相对人知道该约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7条明确,夫妻一方对“相对人知道”负有举证责任。不能把一份只放在家中抽屉里的协议当作全社会都已知晓的免责凭证。

还要核对债务为何产生。《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共同签名、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还要看债权人能否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内部写“谁借谁还”,不能替代这些条件审查。依据见《民法典》第1064—1065条,知悉约定的举证规则见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7条。

若要向贷款机构说明财产制度,应保留具体合同、通知内容和能够证明对方知悉的材料;同时理解,通知本身不自动把已经共同签名的贷款改成某一方债务。对现有贷款、抵押或担保的变更,应核对相应债权文件和所需同意,不能只由夫妻重新分配责任。

内部约定也应保留家庭生活安排。夫妻的相互扶养、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会因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消失,依据见《民法典》第1059条、第1067条。实际可以讨论每月家用如何承担、照料家庭一方的资金保障以及重大医疗支出如何支付,把所有权与支出机制各自写清。若一方停止工作、收入结构改变,及时书面调整比继续依赖已经失去现实基础的预算更有用。

签字前准备哪些材料,分别能证明什么

与文章主题相关的AI生成示意图,不代表真实个案或材料。

协议草稿和旧版本,主要用来确认双方究竟在约定财产制度、具体给予还是支出管理。应保留全文、附件和修改记录;只看标题“婚前协议”无法确定法律性质。婚前签字也需要写清哪些条款以结婚为前提,哪些涉及现有财产的独立处理,不宜只用一个总生效日覆盖全部安排。

财产类别清单和基础权利文件,用来确认当前归属、取得时间和限制。工资可核劳动及发放资料,投资可核账户、份额及本金来源,房屋可核权属登记、贷款和出资。一个账户余额不能证明每笔款项都属于同一类别,应对继承款、赠与款与工资混合存放的情况作来源记录。

未来取得条件,用来区分确定权利与期待。奖金制度、激励计划可说明是否已经满足条件;父母的赠与草稿只能说明当前讨论,不代表最终交付;现有遗嘱也不能保证遗嘱人在去世前不会变更。缺少最终文件时,先按“未取得、来源待确认”处理,不能用亲属口述补写成确定财产。

已有遗嘱、赠与文本和交付资料,用来确认指定对象及实际取得范围。可以请权利人自愿提供相关内容,不能擅自取得其账户密码、冒用身份查询或拿走原件。若父母不愿提供完整遗嘱,夫妻仍可以约定取得后的一般规则,但关于某套房屋现时权属或具体继承份额的判断应暂缓。

已存在的债务资料,用来分开对外责任和内部分担。借款合同、共同签名、资金用途、担保及还款记录,比一句“这是他的贷款”更能说明争议。准备材料可参考本所咨询材料准备指引,但材料齐全与某项法律结论成立不是同一回事。

从清单到履行,按三个阶段推进

签约前,双方先分别核对已有财产,再共同确认拟覆盖的未来类别。对于不知道是否存在、权属不明或涉及第三人处分的项目,不强行给出确定分配结果;可以设置取得后补充确认的机制。不要为了尽快签字,把一个尚未理解的“其他全部财产”条款作为兜底。

形成文本时,将每一类别与清单对应,写明期间、内部归属、支出和替代财产规则,再逐条检查是否误写了对第三人的要求。需要具体财产转移的,明确交付、登记、费用和配合事项;涉及债务的,核对债权文件。若条款与赠与合同、遗嘱内容有冲突,应先梳理冲突来自取得范围、内部调整还是手续问题,而不是笼统说某份文件“优先”。

实际取得时,再核事实并更新附件。假设甲日后只继承到父亲住房的一部分权益,新增清单应记载实际份额及依据,而不是继续使用预期整套房屋;假设乙收到赠与款后购房,应记录赠与款进入交易的路径及其他资金来源。涉及登记时,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核对所需材料,不能仅凭夫妻协议承诺能够直接完成过户。

这类全国实体规则并不因在上海签约而改变。上海咨询、房屋所在地登记和可能的争议管辖,应分别确认;跨省财产也不会自动由签约城市的一家机构统一办理。若有境外资产、婚姻或继承因素,需要另查适用法律,不能直接将中国大陆的一般规则扩展到全部财产。

几个容易遗漏的追问

只写“双方收入共同所有”,会自动包括指定给一方的遗产吗?

不宜自动推定。先看协议对“收入”的定义、相关条款和订立目的,是否确实纳入第1063条规定的个人继承、受赠财产。为减少解释争议,最好明确写出纳入或排除,针对具体取得范围列附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部分,按第1062条、第1063条的法定规则处理。

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可以依据夫妻协议阻止吗?

不能仅因“将来可继承财产可能成为共同财产”就当然认定放弃无效。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对以可继承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放弃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该条解决特定继承放弃争议,不能简单替代对某份夫妻协议义务是否存在的审查。

签了协议,一方能不能随时口头改变?

双方可以协商调整,但财产约定要求书面形式,应把变更事项、适用时间与旧条款的衔接写清。单方口头说“以后都算共同的”可能产生举证和解释争议。至于某项内容是否属于可撤销赠与或夫妻间房屋给予,需要审查具体法律性质,不能仅靠“协议不可撤销”一句排除法定规则。

签未来财产协议前,已有财产是否还要披露?

仍应披露与本次安排直接有关的已有资产、负担和来源。未来投资收益是否共同所有,往往取决于本金是什么;继承款是否已经混入现有房贷,也影响替代财产识别。已有财产披露解决“从什么基础开始”,未来条款解决“新增财产怎样处理”,两项工作需要衔接。

哪些条款值得请律师核对

未来收入覆盖范围模糊、已有财产和期待财产混在一起,或者夫妻协议与父母赠与、遗嘱文件冲突时,律师可以把取得规则、内部归属和登记履行拆开审查。具体房屋给予、公司股权以及已有大额债务,尤其适合在签字前检查,避免双方以为同一句话有相同含义,实际却作了不同承诺。

许涛涛是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核验其执业机构,首次执业时间为2017年7月4日。本所公开介绍列明其现任婚姻家事部主任,曾在房地产、快消品及私募基金公司从事法务与风控工作,业务涉及婚姻继承和公司治理。对于未来财产协议与家庭资产、公司权益相互交织的需求,可向许涛涛及本所咨询条款范围、财产权属与履行方式核查。具体可衔接本所婚前与婚内协议服务;这一服务适配说明不等于对任何协议效力或争议结果作保证。

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688号宝地广场。电话/微信同号:18321861851(法律咨询热线)。官网联系入口。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143、209、215、230、232、464—466、658—661、1059、1062—1065、1067、1121—1122、1142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0年6月2日公开原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31、32、37条)。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公布,官网2020年12月30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5、8、11条)。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公布,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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