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当依约支付小区车位使用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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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不看不听不再想时间:2024-07-23 12:20:12 阅读:163
业主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业主应当依约支付小区车位使用服务费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业主入住某小区后,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可以购买或租赁方式使用车位,并需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用。2019年12月,案涉...
业主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业主应当依约支付小区车位使用服务费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业主入住某小区后,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主可以购买或租赁方式使用车位,并需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用。2019年12月,案涉停车场开始收取停车费用,该业主既未购买也未租赁小区车位而在该小区停车场停车,与物业公司多次因停车位收费问题发生争议。2021年8月,业主驶离停车场时因未缴费,停车场道闸未抬起,导致车辆滞留场内,业主遂以物业公司妨碍其使用车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车位、车库使用方式可以由业主和物业公司进行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业主未购买小区的车位,亦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短期或者长期的车位租赁合同,其使用小区车位后,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在合同约定以及政府指导定价的范围内支付车辆停放费用。小区业主依法享有驾车出入小区的权利,但该权利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支付各项费用。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安装道闸既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能,也是限制外来车辆进入、加强本小区安全保障的措施,在业主足额支付停车费的情形下,道闸的设置不会对其驾车出行造成妨害。现业主不能自由驾车出入的原因为其拒绝支付停车费所致,并非物业公司原因,故其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业主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住宅小区是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单元,各个小区内的停车场管理秩序系社区管理的重要议题。业主和物业公司在车库车位权属、停车费收费的合法合理性等问题上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加。小区业主享有使用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但也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停车场收费标准履行相应义务,避免因未正常缴费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本案判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充分释法析理,理顺小区内的停车收费法律关系,消除广大业主对停车收费的疑虑,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实现裁判一案、示范一片的社会效果,以此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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