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5〕314号)及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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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高雅脱俗时间:2025-12-10 13:33:32 阅读:159
202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高检发办字〔2025〕314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21年9月29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依法保障 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 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不起诉、二审上诉、二审抗诉、再审抗诉、申诉等案件,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保障 律师阅卷权利,应当坚持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坚持立足诉讼阶段保障阅卷权利,坚持保障阅卷权利和促进阅卷工作规范有序相统一,坚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统一。
   第四条  律师阅卷包括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等方式,以现场阅卷为主,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 律师阅卷的受理审核、协调办理,办案部门协同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做好相关审核和办理工作,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办理阻碍 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利的控告和申诉,技术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保密部门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现场阅卷
   第六条 现场阅卷是指 律师到办案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
   第七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申请阅卷的 律师,应当查验其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九条  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予以说明,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 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 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后,一般应当提供电子卷宗,便于 律师查阅、复制。因电子卷宗存在缺页、模糊等影响正常阅卷的问题, 律师提出调阅案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
   第十一条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 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 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 律师阅卷应当经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纸质卷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查阅后的案卷材料进行检查,确保案卷材料完整。
   第三章 异地阅卷
   第十七条 异地阅卷是指 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 律师异地阅卷事项。
   第十九条  律师代理的案件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情形之一,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第二十条  律师申请异地阅卷,应当提前与办案人民检察院联系,确定可以异地阅卷后,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核 律师提交的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审核 律师提供的办案人民检察院名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涉案案由、委托人身份证明、 律师联系方式等信息。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民检察院发送 律师身份证明和代理关系等材料。
   第二十—条 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 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并告知 律师电子卷宗阅读密码。对于 律师提供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关系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异地阅卷的,应当向 律师说明情况。
  办案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 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收到电子卷宗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通知 律师阅卷。
   第四章 线上阅卷
   第二十三条 线上阅卷是指 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律师线上阅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线上阅卷:
  (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
  (四)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五)电子卷宗过大或者包含有音频、视频等材料,无法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案件;
  (六)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风险、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不符合相关保密要求、不适合线上阅卷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 律师的线上阅卷申请,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办理、是否符合阅卷条件等进行审核,并通过线上方式告知 律师审核结果、办理进度、电子卷宗阅读密码等信息。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 律师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同意 律师线上阅卷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认为不符合线上阅卷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不同意理由。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的,有权向该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 律师,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或者对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并向 律师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向 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添加水印不得影响案卷内容的正常显示。
   第三十条  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签订阅卷承诺书,填写阅卷签收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 律师在阅卷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关于现场阅卷的规定适用于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专门适用于现场阅卷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值班 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适用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21年9月29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开展 律师互联网阅卷试点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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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部 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理解适用《依法保障 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依法保障 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部 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工作规定》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以及如何理解适用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请介绍一下《工作规定》的制定背景。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制定《工作规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及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强调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最高检认真落实党中央要求,始终把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作为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2014年12月,专门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9月,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23年3月,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印发《关于依法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这一系列规定意见都将保障 律师阅卷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解决 律师阅卷难问题提供了有力依据。
  近年来,检察机关根据 律师阅卷不同需求,为更好方便 律师阅卷、减轻执业成本、提高执业效率,积极推动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 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现场阅卷是 律师阅卷的常态机制,各地普遍规范开展。线上阅卷、异地阅卷均经历了从部分地区试点到逐步推开的过程。2021年3月至5月,最高检在上海、安徽、重庆等地开展 律师线上阅卷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2022年11月以来,最高检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北、四川等地开展 律师异地阅卷试点,2024年根据试点情况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异地阅卷模块进行升级完善。2025年1月17日,最高检应勇检察长赴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走访交流时要求:“进一步完善 律师现场阅卷、线上阅卷、异地阅卷“三位一体”工作机制”。
  最高检先期组织人员起草了《工作规定》,征求了各省级检察院的意见,后期又会同司法部深入研究,反复修改完善,以最高检和司法部的名义联合印发施行。可以说,《工作规定》的出台是最高检、司法部高度重视、着力推动的结果,经历了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反复打磨的过程,立足 律师需求、结合现有依据、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创新措施,努力适应社会形势新变化、 律师执业新需求,旨在为更好保障 律师阅卷权利拿出更加务实管用的方案。
  问题二:请简要介绍《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工作规定》共6章35条,包括总则、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监督和保障、附则,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基本内涵。现场阅卷是指 律师到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 律师在其注册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 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
  二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适用范围。规定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 律师代理的案件,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
  三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方式。规定现场阅卷是 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异地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线上阅卷是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
  四是明确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的办理期限和程序。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律师异地阅卷申请材料,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转交办案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 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线上阅卷申请,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案件管理部门办理 律师异地阅卷、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
  五是明确特殊案件类型的阅卷要求。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审判环节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涉密案件等类型的阅卷作出规定。如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需要取回案卷材料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允许 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之所以规定需由法院同意,是因为在审判阶段, 律师是否符合担任辩护人条件、是否具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审核权在法院。
  问题三:过去,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对 律师阅卷都有相关规定,这次出台的《工作规定》与过去相比有哪些创新亮点?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从总的方面说,《工作规定》最大的亮点是除了过去大家比较熟悉的现场阅卷外,系统规定了 律师可以通过异地阅卷、线上阅卷方式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两种方式,无论是办案的检察院,还是 律师注册地检察院,都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体现了检察机关自我加压,切实、真正方便 律师,保障 律师阅卷权利的主动担当。可以让 律师不用为了阅卷而专程跑到异地的办案检察院,大大节约了 律师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从具体范围上讲,《工作规定》另一方面的亮点是对过去一些因规定不明确或有争议的阅卷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特别是为 律师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使阅卷权利提供了依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制作电子卷宗的,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二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三是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需要取回了案卷材料,经人民法院同意,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四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已经调阅原案卷宗材料的,应当允许 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五是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适用《工作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 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
  为保障卷宗安全,严防泄密发生,影响正常办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规定》同时明确坚持方便快捷和安全保密相统一的原则,对涉密案件的阅卷程序、阅卷方式提出更高要求:一是不适用于线上阅卷;二是需经办案部门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三是人民检察院向 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应当设置阅读密码并添加水印,水印应当包含申请人姓名和执业证号,添加水印不得影响案卷内容的正常显示;四是 律师需要签订阅卷承诺书、签收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需要说明的是, 律师对涉密案件同样具有阅卷权利,只是保密义务相对较高,只要履行规定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充分保障。
  问题四:异地阅卷是一种新的阅卷方式,请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办理异地阅卷的相关考虑和流程。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异地阅卷于2022年11月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近几年我们针对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健全机制、改进程序、优化系统,为方便 律师阅卷提供更多选择。《工作规定》将异地阅卷确定为三种阅卷方式之一,并规定了相关流程:
  一是前期联系。 律师申请异地阅卷,应当提前与办案人民检察院联系,确定可以异地阅卷后,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程序空转、提高阅卷效率。二是阅卷申请。 律师需向阅卷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提供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提供办案人民检察院名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涉案案由、委托人身份证明、 律师联系方式等信息。三是阅卷地检察院受理流转。材料齐全的,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民检察院发送 律师身份证明和代理关系等材料。四是办案人民检察院审核办理。办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审核、及时办理 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将电子卷宗发送至阅卷地人民检察院,并告知 律师电子卷宗阅读密码。对于 律师提供的身份证明或者代理关系材料不符合条件,或者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异地阅卷的,应当向 律师说明情况。办案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 律师异地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五是阅卷地检察院通知阅卷。阅卷地人民检察院收到电子卷宗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通知 律师阅卷。
  问题五:线上阅卷是比较方便快捷的一种阅卷方式,广受 律师欢迎,请您介绍一下检察机关办理线上阅卷的相关考虑和要求。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线上阅卷需要把电子卷宗传输到互联网上,为保障稳妥开展,《工作规定》对如何适用线上阅卷也作了明确要求:一是阅卷申请。 律师需要通过互联网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办理,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二是审核办理。人民检察院同意 律师线上阅卷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发送电子卷宗;认为不符合线上阅卷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反馈不同意理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理 律师线上阅卷申请应当经过办案部门同意。三是不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四)同案犯在逃或者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五)电子卷宗过大或者包含有音频、视频等材料,无法通过互联网传输的案件;(六)其他可能存在泄密风险、影响国家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等不符合相关保密要求、不适合线上阅卷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不便于 律师开展线上阅卷或者异地阅卷的, 律师仍可以通过现场方式阅卷,不会影响到 律师阅卷权利的合法正当行使。
  问题六:请介绍一下司法部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的举措成效和此次在起草《工作规定》中的主要考虑。
  司法部 律师工作局负责人: 律师队伍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阅卷权等 律师执业权利是 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2023年以来,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引导好管理好服务好 律师队伍上持续采取针对性措施,特别是会同中央有关政法单位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对 律师知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全链条保障机制,推进完善 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受到阻碍的救济机制,让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可及可感,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也要看到,实践中阻碍 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问题仍时有反映,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地落细。为此,司法部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受理的维护 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精准定位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广泛听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及 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从调研情况来看,“阅卷难”在各类阻碍 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问题中的占比仍然较高,集中反映在不提供电子卷宗或者电子卷宗不清晰,申请调阅纸质卷宗受阻,限制阅卷时间或者阅卷范围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立足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工作规定》,完善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一体推进的检察环节阅卷权保障机制,对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不提供电子卷宗、申请调阅纸质卷宗受阻等问题作了针对性回应。特别是针对实践中一些 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受阻后救济渠道还不够畅通的问题,《工作规定》明确提出, 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并向 律师告知办理结果; 律师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办理,并向 律师反馈处理结果。这些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进一步密切与检察机关沟通协作,更好形成保障 律师阅卷权的工作合力提出了新要求。
  下一步,司法部将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抓好《工作规定》的落实,把 律师阅卷权保障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有成效,为 律师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更好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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