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诉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房开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某房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刘某所购住房厕所墙面渗水返潮严重,导致墙面发霉,墙皮脱落...
某物业公司诉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刘某在某房开公司开发的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某房开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刘某所购住房厕所墙面渗水返潮严重,导致墙面发霉,墙皮脱落,刘某遂与小区物业反映,物业也派人上门进行维修,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刘某遂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生效裁判认为,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支付物业服务费,刘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销售的房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当追究房开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典型意义
业主应当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这是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让开发商尽快维修处理。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同时,物业公司也应当积极协调开发商,帮助化解矛盾纠纷,共同维护舒适和谐的小区环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源自《贵州高院发布十一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4年0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