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格投资者拼单购买私募基金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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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你要走我不留时间:2024-08-09 19:42:31 阅读:254
某A、某B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纠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B。   上诉人某A与被上诉人某B合...
某A、某B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纠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B。
  上诉人某A与被上诉人某B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A,被上诉人某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B立即偿还10万元;3.某B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同期利息6%计算。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驳回某A诉请错误。某B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某B以理财销售员的身份多次找某A。某A卖了钟郢小区房子共计30万元。某A对某B表示买理财必须有银行监管、借贷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24%、所有理财要合法合规。某B表示自己就是人寿业务员,有风险意识,更有法律意识,并且一再保证本金万无一失。某A才将上述30万元给了某B做理财。某B买了理财后,某A对此不了解,也没给某A合同、凭证,甚至10万元都写在某B名下。某A的另外20万元理财已被某B弄得血本无归,某A自己贫病交加,向某B求助置之不理。某B把责任推给政府。本案的焦点即10万元理财也是不合法不合规的。证监会明文规定投资者不能非法拆分购买私募基金。基金仅向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要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和收入。本案某B存在对100万元私募基金进行拆分情形。某A现在贫病交加,并多次找某B沟通,被某B辱骂威胁。综上,某B违反了某A的理财要求,跨越了理财红线,属于合同违约,应当赔偿损失,应予改判。
  某B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应依法驳回某A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某B原系某财富公司职员,负责理财产品营销。2017年初,某B向某A推荐购买“中证金葵花基金”,某A准备购买。因该基金购买基数为100万元,某B个人及他人等四人共同出资筹款90万元后,经某B推荐,某A准备出资10万元。2017年3月6日,某A同意购买该基金后,某B与某A一起前往银行,由某A从其银行账户向某B银行账户转款10万元,随后,某B将101万元(1万元为手续费)转入中证金葵花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当日,某B以其个人身份与中证金葵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基金合同”及“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之书”等。2017年3月10日,中证金葵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某B发出“中证金葵花星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认购确认函”,内容为:客户姓名:某B,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3404031978××××××××。认购本金:¥1000000,大写:壹佰万元整……,后附该公司印章。某B购买该基金,办完手续后,由于未向某A出具10万元出资手续,某A以此为由向某B主张退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A诉至法院。另查明:“中证金葵花基金”购买期限为5年。
  一审法院认为,某B应否向某A退还购买基金的10万元,系本案争议焦点。某B在某财富公司做营销,某A系个人。某A通过某B介绍,出资10万元购买“中证金葵花基金”,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投资。某A同意购买该基金后,于2017年3月6日,双方共同前往银行办理手续,当日,某A向某B个人账户转入10万元购买基金款项,而后,某B随即在银行将该10万元与其他投资人出资的90万元,另某B支付1万元手续费,总计101万元通过银行转入该基金的托管账户,即通过银行转账凭证的时间差,可证实在此过程中,某B并未侵占某A的10万元资金,且某A对于该资金转入“中证金葵花基金”托管账户是明知的。上述款项支付成功后,某B以其个人身份与“中证金葵花基金”公司签订了认购合同,“中证金葵花基金”也向某B出具了“中证金葵花星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购确认函”,确认了其购买100万元的基金金额,庭审中,某B也明确了该100万元基金中,有某A投资的10万元,以及100万元的资金组成,而某A以没收到投资收条、收据为由,要求某B退还10万元,该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综上,某A通过某B出资10万元购买“中证金葵花基金”是明知的,某B也按照双方约定,将该款项转入“中证金葵花基金”的基金账户,并且经“中证金葵花基金”公司确认了购买金额,虽然某B没有向某A出具投资10万元的收条、收据,在该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成为某A要求全额退款的理由,且在庭审中,某B已明确该100万元的基金款项中,包含了某A的10万元投资款,即通过上述事实,可认定某B已全部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现某A诉请退还该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某A负担。
  二审中,某A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本院组织质证认证如下:
  电话录音(含光碟)、聊天记录、某B的弟媳张广红的赔付说明。证明:某A的理财是有相关要求的,有门槛和红线。
  某B质证认为,电话录音说明某A认可理财的事情;聊天记录和赔付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
  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反映出某B并未充分告知某A理财风险。
  二审中,某A申请刘芹(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66××××××××)出庭作证。刘芹陈述某A在捷量理财中已经受害了。之后,某B说信和有银行监管,没有问题。某A当时要求把信和的理财钱退出来、利息也不要了,某B表示同意。
  某A质证认为,证人证言基本正确,某B当时保证信和理财没有问题,绝对安全,合法合规。
  某B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与某A二审提交的证据一的事实不符。
  本院认为,刘芹阐述的捷量理财等与本案某A投入某B购买的“中证金葵花星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认购本金中的10万元不具有关联性。
  二审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与答辩理由,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驳回某A要求某B立即返还10万元及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案涉理财产品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5号令)规定: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本案经核实,某B系信和财富公司职员,负责理财产品营销,本案所涉及的中证金葵花星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授权信和财富公司营销,并且某B在其中亦有销售提成。因涉案具体理财产品认购金较高,为100万元,某B资金不足,便从几人处再次筹集资金,凑齐100万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进行涉案理财产品认购。
  在本案中,某A虽然在2017年3月6日即将10万元汇入某B账户。但是,根据某A陈述,某A系某单位内退职工,每月内退工资一千多元,这10万元系其卖房子所得的钱,其显然不是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某B的这种通过某A再筹集资金的行为违背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门槛设置目的。双方在本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使得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金融监管政策被规避,也使得一些本不是合格投资者和不具有相应抗风险能力的人实际进入到高风险投资领域,扰乱了金融安全秩序、增大了涉众融资风险,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关于某A请求某B返还于2017年3月6日通过汇款给付的10万元一节应予支持。关于某A请求某B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并要求按照年息6%计算一节,因某A在并未充分了解其投资的理财风险情况下即将10万元汇入某B账户,存在对自己的财产管理未尽到必要审慎注意义务情节,具有轻信的过错,应当对此负有责任,故对此节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一审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结果错误,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0)皖0403民初381号民事判决;
  二、某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A10万元;
  三、驳回某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均由某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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