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公共下水管道返污水,损失通常按过错分担,物业未尽维护、开发商施工缺陷、楼上业主不当排污、受害业主未及时止损都可能担责。保留证据、及时报修、鉴定损失、协商不成起诉,是维权关键。家中下水道返污水 损失该由谁来赔?
1.案情回顾
原告周某系菏泽某小区的业主,2024年3月发现自家卫生间出现地漏返水,污水外溢情况,物业维修人员到场后对主排水管道进行了疏通。但此后该房屋再次发生溢水,经排查,故障根源为主排水管道堵塞,管道内堆积装修材料凝固物、装修垃圾和部分生活垃圾。两次管道堵塞造成大量污水外溢,致使周某房屋的室内装修、地暖、家具多处受损,司法鉴定财产损失金额为37260元,因就赔偿事宜与多方协商无果,周某诉至开发区法院,将小区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本单元楼上19户业主一并列为被告,请求判令各方共同赔偿其全部损失。
2.法院判决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单元楼业主公用下水管道堵塞引发返水,污水外溢造成财产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中的哪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案涉主下水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道通畅是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业务。本案中,管道堵塞问题发生在物业服务管辖范围内, 物业在第一次接到返水保修后,仅做简单疏通,未开展全面系统排查最终造成二次堵塞。开挖检查发现的管道积存有装修材料凝固物,印证物业公司未完整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该不作为与周某财物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公司负有向购房者交付包含合格共有设施在内的合规商品房的义务,但检查发现,该楼下水管道与污水井连通处,管道出口低于污水井设施,施工存在问题;而且在管道中积存的凝固物也说明该问题造成了管道排水能力下降,是污水外溢的原因之一。开发商的不当施工行为与周某财物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业主的责任。单元楼的全体业主,对下水道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通畅的谨慎注意义务,案涉堵塞物包含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现无法确定堵塞物具体出自哪一户,19位业主均不能证明自身不存在不当排污行为,其与堵塞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关于原告周某自身的责任。周某的房屋处于空置状态,理应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在第一次发生溢水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导致第二次返水造成整个房屋财物受损,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核定本案总损失41060元,酌定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4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19户业主共同承担20%责任,周某自行承担10%责任。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
3.法官说法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将物业、开发商、楼上业主和受害业主四方主体的过错责任进行精确划分,严格践行“过错担责,权责匹配”的司法原则。公共下水管道返水财产受损,看似普通的邻里生活纠纷,实则涵盖工程建设质量,公共设备维护,业主合理使用,受害人止损多重法律关系,任何一方履职不到,存在疏忽懈怠,都极易引发纠纷。
想在此提醒广大居民,公共下水管道属于楼栋全体业主共用设施,合理使用,妥善维护是每位业主的法律义务。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下水道倾倒油污、杂物、建筑垃圾,房屋装修过程中做到规范施工、留存施工记录。空置房屋需定期看护,发现管道异常及时报损,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公共管道维护不能仅停留在事后疏通,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检,定期排查清理机制,主动消除设施隐患,全面履行物业服务职责。开发商亦需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建设房屋设施,保障工程质量,从源头规避风险。
邻里安居,贵在共治共享。各方严守责任边界,强化主人翁意识,才能有效减少邻里纠纷,营造和谐安宁居住环境。
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供稿:吕椰 来源: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