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退休后仍从事劳动可依法主张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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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市井炊烟时间:2024-07-08 17:06:38 阅读:163
受害人退休后仍从事劳动可依法主张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某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韩某(年满60周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
受害人退休后仍从事劳动可依法主张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某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韩某(年满60周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韩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韩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九级伤残。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发生时韩某受雇于某供气公司从事液化气罐配送工作,韩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从事生产劳动,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韩某因案涉事故接受治疗期间遭受的实际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子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免除。本案中,韩某因案涉事故致残,其母亲作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可依法获得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现实中,已达退休年龄的人被返聘、从事劳务或农业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仍在从事体力劳动的情况不在少数,有些老年人的收入甚至还是家庭唯一生活来源。通过对此类受害人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理支持,既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度,同时对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保障老有所养,减轻社会养老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来源于2024年7月8日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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