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借用资质施工被判无效!实际施工人有权追讨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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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一刹时的永恒时间:2025-03-08 08:54:11 阅读:1771
  一、基本案情   2023年,陕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曹某、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A公司系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但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公司借用其资质实际施工。曹某、鲁某以第三方公司名义负责...
  一、基本案情
  2023年,陕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曹某、鲁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A公司系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但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公司借用其资质实际施工。曹某、鲁某以第三方公司名义负责项目施工、资金管理及验收结算,但工程款由发包方某交通公司支付至A公司账户后未全额转交。曹某、鲁某起诉要求发包方直接支付剩余工程款,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请。A公司以“实际施工人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
  二、争议焦点
  ‌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法院需审查曹某、鲁某是否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并参与项目管理。
  ‌出借资质合同效力及工程款支付责任‌
  资质借用行为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是否应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
  三、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再审申请,认定:
  ‌曹某、鲁某系实际施工人‌
  其全程负责施工管理、资金收支及验收结算,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A公司仅出借资质,未实际施工。
  ‌合同无效不影响工程款请求权‌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应直接向曹某、鲁某履行付款义务‌。
  四、案件启示
  ‌资质挂靠风险警示‌
  出借资质违反《建筑法》,合同无效且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应严守资质管理规范,避免参与“挂靠”交易‌。
  ‌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
  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施工事实,保障实际投入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导向‌。
  ‌诉源治理与多元解纷‌
  建设工程纠纷宜通过合同规范、过程监管等前端治理手段预防;争议发生后,可依托调解、要素式审判等机制高效化解‌。
  五、案件索引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832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年1月23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申请需符合“原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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