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闭店去无踪,预付欺诈法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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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白鹿时间:2025-03-20 16:39:19 阅读:167
  【基本案情】  甲美容店开业时宣传充值送项目,吸引大批消费者预付消费。一年多后,该店申请注销,经营者将店面转让给案外人后张贴通知,称未消费金额可在乙美容店继续消费。此后甲美容店经营者联系不上。消费者至乙美容店消费时,该店称消费者须再行充...
  【基本案情】
  甲美容店开业时宣传充值送项目,吸引大批消费者预付消费。一年多后,该店申请注销,经营者将店面转让给案外人后张贴通知,称未消费金额可在乙美容店继续消费。此后甲美容店经营者联系不上。消费者至乙美容店消费时,该店称消费者须再行充值方可激活原预付卡,引发大量投诉及报警。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常州市武进区消费者协会支持下,28名消费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美容店经营者退还未消费金额280091元,赔偿因欺诈遭受的三倍损失84027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此前拒不出面的甲美容店经营者迫于压力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甲美容店歇业前虽然张贴通知,称消费者可在乙美容店继续消费,但乙美容店提出的附加条件有违消费者预付充值的初衷,已实质性变更了原合同内容,在消费者拒绝接受时应当视为甲美容店歇业后未对消费者作出妥善安排。甲美容店未向28名原告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服务又无法联络,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视为欺诈。经核算各原告的未退金额,法院判决甲美容店经营者向28名原告退还预付款280087元及利息,赔偿840261元。(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餐饮、健身、美容等生活消费领域迅速普及,该模式有助于经营者稳定客源、回笼资金,也有利于消费者享受更多优惠。但因预付式消费履行周期较长,经营者“闭店跑路”事件频发,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本案中,法院根据该规定对“事先通知”“妥善安排”“无法联络”等构成要件进行重点审查,认定经营者具有欺诈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判令其向消费者退还预付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对预付式消费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警示经营者强化合法经营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水平。
  【消费提示】
  对预付式消费中的相关风险,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在选择商家时应核实其经营资质与市场信誉,避免轻信充值优惠。在消费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退费规则及店铺转让、停业等特殊情况的责任归属,并留存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如商家有“闭店跑路”或增设消费条件的情况立即依法维权。(来源于2025年3月15日《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消保委联合发布2024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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