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一、基本案情 业主甲系某小区的业主。2003年8月21日,该小区开发商以其物业分公司名义与业主甲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一份,约定物业费标准为0.6元/平方米,水、电费按户计量表计算,由水、电部门直接向...
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一、基本案情
业主甲系某小区的业主。2003年8月21日,该小区开发商以其物业分公司名义与业主甲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一份,约定物业费标准为0.6元/平方米,水、电费按户计量表计算,由水、电部门直接向用户收取。2018年,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未再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现乙物业公司以业主甲拖欠物业费为由,要求其支付相关款项,而业主甲认为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乙物业公司系经建设单位选聘,为业主甲居住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亦未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乙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业主甲实际接受了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故业主甲主张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没有物业服务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法应向乙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三、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业主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业委会成立后更换了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公司,或者业主是从原业主手上购买的二手房,那么发生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委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虽然业主没有直接和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并不影响其成为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业主不能以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为由拒交物业费。退一步来讲,即便当前的物业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委托的,也不是业委会选聘的,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且业主也接受了该物业服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便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就不得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因此,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交纳物业费的唯一依据。(来源于十堰中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十堰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