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物业该不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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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侧耳倾听时间:2025-08-15 11:45:13 阅读:326
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物业该不该赔偿  一、基本案情  业主甲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约定及时交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2022年11月24日,业主甲下班后一如往常地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后未使用和挪动车辆,11月25日因新冠疫情,业主...
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物业该不该赔偿
  一、基本案情
  业主甲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约定及时交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2022年11月24日,业主甲下班后一如往常地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后未使用和挪动车辆,11月25日因新冠疫情,业主甲所住楼栋被封锁,直至12月6日24:00才解封。12月7日业主甲去地下车库时发现车辆被损坏,车辆右侧有多条不规律条印、三处凹陷,业主甲随即前往小区物业,想要调取监控找出肇事者却遭遇乙物业公司重重阻拦。业主甲遂报警处理,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监控录像,却发现部分监控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于是业主甲便将乙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适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乙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业主甲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业主甲按约定向乙物业公司缴纳了租赁费,双方约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停车场进行维修和检查,维持停车场正常停车秩序,且约定物业公司仅向业主提供车位场地使用和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虽然双方约定了乙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但业主甲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租赁的车位,对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乙物业公司虽然安装了摄像头,但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业主甲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认定乙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随着近几年住宅小区内发生车辆丢失、损坏案件的增多,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场的管理责任也成为社会的热点,许多人都对停放的车辆丢失、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但因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小区内停车场管理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判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范围,但该管理一般仅限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等,一般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而业主车辆在小区丢失、损坏等,首先要看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于车辆停放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主要看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安排人员对停车场进行安全巡查,保证停车场摄像头完好等。当然,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除了物业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外,业主也应该积极履行相应义务,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秩序,构建和谐小区。(来源于十堰中院2024年5月30日发布的十堰法院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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