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判决所定案由错误申请再审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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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陌生大哥时间:2025-08-25 17:45:55 阅读:187
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25)鄂民申3176号   案由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
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5)鄂民申3176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鄂01民终2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纠纷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租赁合同纠纷不当。(二)某乙公司主张工程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某乙公司承接的MJS工法桩工程,该工法的用途就是用来止水的,现某乙公司施工的部位出现严重的涌水涌沙工程事故,足以证明施工质量不合格,本案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不具备。(三)即便某乙公司施工的部位质量合格,本案当事人也未办理工程量的计算、结算工作。双方长期未办理工程量结算的原因是某乙公司存在虚拟搭接部分计量的争议,上游业主、总包对某甲公司予以扣减,某甲公司也应对某乙公司扣减。(四)某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工程款已经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付至结算金额的85%的条件尚未达成。综上,某甲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甲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本案案由的问题。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属于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范畴。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且原审对某甲公司提出的案由问题已作详细分析阐述,并无不当。故某甲公司认为原判决所确定的案由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某甲公司称某乙公司施工的部位出现严重的工程事故,工程质量不合格,然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质量及验收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渗水情况系因某乙公司施工导致。故某甲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三)关于工程量计量结算问题。某甲公司主张双方未办理工程量的计量和结算工作,某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工程款已经达到付款条件,原审查明,某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量,且双方已就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某乙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某甲公司也进行了报税。某甲公司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因缺乏更为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O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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