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损害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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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独孤前行时间:2024-07-09 08:03:25 阅读:295
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损害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第三者——左某、陈某等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到某工业城附近,下车时未拉起手刹,导致下车后溜车。张某阻拦未果,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和另一车辆挤压死亡。...
司机违规操作导致自身损害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第三者”
——左某、陈某等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到某工业城附近,下车时未拉起手刹,导致下车后溜车。张某阻拦未果,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和另一车辆挤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系意外事件。案涉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公司,由安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另一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某电子公司,由太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二车均在保险有效期内。左某、陈某等作为死者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某电子公司、安某保险公司、太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基于保险合同约定替代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案涉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其不能成为自身过错的受害者,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故本车交强险保险公司无须就张某死亡后果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典型意义
  交强险具有责任保险性质。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法定赔偿责任,即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限于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对被保险人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的人。具体到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依约承担保险责任。驾驶人作为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因自己行为导致自身损害的,不能就遭受的自身损害对其本人主张损害赔偿,即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不能为同一主体。因此,机动车驾驶员脱离所驾机动车后因自身操作过错导致本车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不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来源于2024年7月8日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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