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直播打赏能否要回关键看金额,未超日常消费法院不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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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风雨中兼程时间: 阅读:9

编者按:

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直播打赏,若金额符合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数字经济时代精神文化消费已纳入日常生活需要,小额高频打赏视为合理处分,配偶无权要求主播返还,但超出正常消费能力的大额打赏可能被认定无效。

配偶进行直播打赏,另一方能主张返还吗?

  随着直播经济深度融入日常生活,直播打赏日益成为一种新型娱乐消费方式。但当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打赏时,其行为效力如何,配偶一方能否主张返还?本文将通过两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未超出家庭一般消费能力的打赏,配偶无权要求返还

  刘女士与高先生系夫妻,2024年开始刘女士发现高先生沉迷观看直播,半年内陆续在某直播平台充值八万余元,累计打赏主播孙某两千多次。刘女士认为高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确认充值打赏行为无效,孙某、直播平台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长期的特点,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首先,关于用户与主播的关系。用户观看直播并向主播打赏具有对表演服务的酬谢性质,其目的在于获取特定表演服务、特别关注以及社交认同感,同时获取平台增值服务,故用户与直播平台基于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而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与主播基于打赏虚拟礼物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服务合同成立后,如要求返还打赏金额需有对应的请求权基础。

  对于未超出家庭一般消费的打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换言之,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数字经济时代,“日常生活需要”的外延已扩展至精神文化领域消费,且既包括夫妻共同的生活需要,还包括夫妻一方个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如果打赏的金额和频率符合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应当认定为一种日常消费,属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并非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无权要求主播返还。

  对于超出正常消费能力的大额打赏,需从内外两个层面分析。在用户与主播的外部关系上,网络直播消费具有即时性与隐蔽性,打赏人是以个体身份、网络身份进行交易,交易相对方无义务也无能力审查用户婚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消费权限等。若轻易认定大额打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而无效,将影响交易安全与效率。因此,除非打赏人明示已婚、有不正当打赏目的,或主播存在恶意诱导等情形,否则应认定平台及主播构成善意取得,无需返还打赏获得的财产权益。在夫妻内部关系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一方在直播平台打赏的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权要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为维持不正当关系的打赏行为无效,配偶有权主张返还相应财产

  陈女士与赵先生系夫妻。2020年4月,赵先生与刘女士在某直播间相识,赵先生陈述二人于2020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7月,二人见面并发生关系。2020年4月至2024年1月,赵先生累计通过某APP账号向刘女士累计打赏二百余万元。刘女士获得的折现收益累计120万元。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刘女士返还收益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以打赏之名维系其与刘女士的婚外感情之实,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实为通过直播途径实施的赠与行为;刘女士在与赵先生关系存续期间明知赵先生已婚,故案涉赠与行为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刘女士返还其与赵先生不正当关系期间2020年6月至2024年1月的打赏收益10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打赏行为伴随不正当男女关系或存在色情诱导情形,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如本案中赵先生与刘女士的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其打赏金额显著超出合理消费范畴,其目的在于维系不正当的婚外关系,表面上双方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实为赠与关系,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故在背俗打赏情形下,主播应当返还经平台结算后的实际收益。就用户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而言,若直播平台严格限制主播以恋爱关系诱导打赏,对主播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监管,直播平台无须返还其获益部分。

  关于返还对象,打赏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向夫妻双方而不是夫妻一方返还。司法实践中,虽可由起诉方配偶单独受领,但该款项仍具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实践中主播向打赏人一方返还了部分打赏款项,应视同向夫妻双方返还。

  关于返还的时间节点的认定,应自打赏行为无效之日起算。在背俗打赏情形下,需结合双方关系发展轨迹进行分析,通过对比正常社交关系下的打赏金额与频率、双方聊天见面等证据,确定不当关系的形成时点,对于符合一般消费习惯的打赏金额,可以不予返还,对于双方确定开始不正当婚恋关系的打赏,应当予以返还。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 赵玉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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